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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谭志强诉被告邓明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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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谭志强,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邓明超,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雄柏,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

本院受理原告谭志强诉被告邓明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谭志强负担。

审判员:叶飞燕

书记员:伍跃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