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志强,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邓明超,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雄柏,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
本院受理原告谭志强诉被告邓明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谭志强负担。
审判员:叶飞燕
书记员:伍跃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