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水法。委托代理人黄金良。被告沈伟民。被告周根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水法与被告沈伟民、周根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水法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水法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水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04元,由原告夏水法负担。
审判员:杨军
代书记员:王昆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