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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夏水法与沈伟民、周根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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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水法。委托代理人黄金良。被告沈伟民。被告周根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水法与被告沈伟民、周根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水法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水法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水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04元,由原告夏水法负担。

审判员:杨军

代书记员:王昆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