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侯社中诉被告赵丽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永民初字第34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侯社中,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丽梅,女,1967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侯社中负担。

审判长:郝俊杰审判员:王彦民人民陪审员:**恩

书记员:王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