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社中,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丽梅,女,1967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侯社中负担。
审判长:郝俊杰审判员:王彦民人民陪审员:**恩
书记员:王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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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社中,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丽梅,女,1967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侯社中负担。
审判长:郝俊杰审判员:王彦民人民陪审员:**恩
书记员:王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