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少东,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杨少立,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被告许翠侠,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东与被告杨少立、许翠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东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少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高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