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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少东与杨少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5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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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少东,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杨少立,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被告许翠侠,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东与被告杨少立、许翠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东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少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高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