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九山,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被告王永,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申兰,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山与被告王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九山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九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永富人民陪审员:翟友林人民陪审员:彭玉锋
书记员:张德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