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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中兴与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李升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林民初重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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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中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天金,男,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柳滩村**。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兴路**。法定代表人董家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升勇(又名李申永),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达生,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中兴诉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李升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太增审判员:张长勇审判员:赵媛媛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