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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成与袁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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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成,男,1976年2月5日出生。被告袁柱,男,35岁。被告张青习,男,50岁。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法定代表人田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与被告袁柱、张青习、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于2013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成撤回起诉。

审判长:庞立新人民陪审员:翟友林人民陪审员:任建民

书记员:孙震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