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衍文。委托代理人王笏增。被告谢希扬。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芳。被告浙江福吉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钦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衍文与被告谢希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浙江福吉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衍文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谢希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浙江福吉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衍文撤回对被告被告谢希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浙江福吉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汪衍文负担。
审判员:郑良刚
书记员:王建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