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代六。原告陈英琼。被告张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六、陈英琼与被告张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六、陈英琼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六、陈英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代六、陈英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5元,由原告李代六、陈英琼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吴荣霞
书记员:余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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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代六。原告陈英琼。被告张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六、陈英琼与被告张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六、陈英琼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六、陈英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代六、陈英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5元,由原告李代六、陈英琼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吴荣霞
书记员:余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