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代六、陈英琼与张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牛民初字第42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代六。原告陈英琼。被告张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六、陈英琼与被告张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六、陈英琼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六、陈英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代六、陈英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5元,由原告李代六、陈英琼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吴荣霞

书记员:余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