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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继明等7人申请执行付清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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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继明,男,1951年7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从营,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克民,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武汉,男,1952年2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窦新保,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瑞璇,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志信,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清虎,男,1952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付清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礼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内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0元,经本院从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付清虎将位于阡东镇农贸市场南排,由东向西数第六间门面房和房屋内的物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崔继明等7人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1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对(2013)礼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翔宇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刘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