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某甲。被执行人方某乙。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方某某与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某乙已拆除建在方某某宅基上的厕所及其它建筑物,申请执行人方某甲也在调整后的宅基内建成房屋;现诉讼费100元亦交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