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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某与周某甲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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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李某,

被执行人周某甲、周乙某、姚某、周丙某、周丁某、周某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某等六人停止对申请执行人周某、李某施工的侵害,并搬出申请执行人的施工工地,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由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人民币30万元,被执行人停止对申请执行人施工的侵害,并搬出申请执行人的施工工地,现被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搬出申请执行人的工地,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