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黄某某与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询被执行人高某表示,如申请执行人补偿2000元,其愿于2013年8月底前腾交房屋。对此,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予以认可,同时称放弃诉讼费100元的执行。被执行人高某现已腾出涉案房屋,并收到申请执行人给付2000元;本院亦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