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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某某与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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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黄某某与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询被执行人高某表示,如申请执行人补偿2000元,其愿于2013年8月底前腾交房屋。对此,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予以认可,同时称放弃诉讼费100元的执行。被执行人高某现已腾出涉案房屋,并收到申请执行人给付2000元;本院亦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