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家麒申请执行人:王玉琴被执行人:郭莉莉
吴家麒、王玉琴与郭莉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家麒、王玉琴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莉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郭莉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