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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庆福、罗勤芳与杨志杰、杨治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法执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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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庆福,男,生于1940年12月23日,汉族,文盲,住城固县老庄镇杨家营村****。申请执行人罗勤芳,女,生于1953年3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杨庆福之妻。农民。被执行人杨志杰,男,生于1951年6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城固县老庄镇杨家营村**农民。被执行人杨治杰,男,生于1953年5月28日,汉族,不识字,住址、职业同上,系杨志杰胞弟。

本院2013年4月18日受理杨庆福、罗勤芳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志杰、杨治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矛盾过大,正在进一步做调解工作,因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城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宝义审判员::陈文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