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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甲与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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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支付案件款2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李某甲与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立民申字第00937号受理并立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6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郭照旗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