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孟灵水电站。法定代表人陈孟荣,该站站长。被执行人灵宝市朱阳镇闫家驮村瓦头组。法定代表人陈勤超,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灵宝市朱阳镇闫家驮村瓦头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款。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孟灵水电站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灵宝市朱阳镇闫家驮村瓦头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3)灵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孟灵水电站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审判员:姚晓军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