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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高明贪污、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鹿少刑初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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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明,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周口市双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周口市,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单位受贿,于2012年11月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同年11月21日由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于2013年3月14日由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由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明,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明及其辩护人赵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高明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明的行为构不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高明在担任周口市双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与鹿邑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王某协商,由王某个人利用该公司的资质承接2010年鹿邑县农村公路改造施工监理工程。后其安排公司人员张闯生(另案处理)从公司财务借款30000元办理该监理工程的投标,合同标的额598175元。2011年12月21日,高明应王某要求,安排其现金会计顾某用公款为王某垫支税款51622.55元。2012年2月1日、2012年5月28日,鹿邑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通过鹿邑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两次向周口市双盛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538175元,高明安排张闯生以伪造监理人员工资表、伙食补助表的方式将该款套出,扣除管理费50000元、招投标费30000元和税金51700元,王某实际得款406050元,余款60000元作为质保金,待工程最终验收后支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高明的供述,2010年8月,鹿邑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王某给我说鹿邑县农村公路改造的监理项目他想自己干,用我们周口市双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资质,给我们50000元技术咨询费,招投标费30000元也有他出。后来我安排公司人员张闯生办理的招投标手续,标的额598175元,办理招投标手续花费是我安排张闯生从公司财务上借的。税款是我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顾某用我们公司的钱先垫的。因为不开税票鹿邑财政上不拨款,所以我让财务上先交上。就那几天,王某就把税款给了顾某。2012年2月,鹿邑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拨到我们公司监理费360000元,王某给我说让我们扣除技术咨询费、招投标费后,下余款他取现金,让我们给他造个表把钱领出来。后来我安排公司副经理张闯生扣除技术咨询费、招投标费以及税金,剩下的钱给他造个工资表。钱取出后王某拿走了280000元。2012年5月,王某说又拨了监理费17万多,说按上次一样,他来拿现金。我安排张闯生造了一份17万多的工资表,后我安排张闯生去银行取的现金,钱放在一个蓝色布的文件包里,我让张闯生把它放到铁皮柜里,后王某过来,我说钱在铁皮柜里,他自己把钱从铁皮柜拿出来。2.同案犯张闯生的供述,在2011年左右,高明说鹿邑2010年的监理费到了,安排我造工资表和伙食费。我就按他的意思把表制好以后交给高明了。后来,我把支票交给了王某,提完款以后,王某把以前我们公司给他垫付的投标费用20000元交给我了。还有一份170000多元的,高明说这是鹿邑2010年的项目又来了170000多元钱,让我像上次一样再造一份表,我就明白啥意思了。我就把上次造的表名字和制表人啥都没变,只是把时间和金额变了一下,制作好之后就交给他了,交给他之后我就没管这事。3.证人王某的证言,在2010年我主持鹿邑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之后,我找到周口双盛监理公司的经理高明,说用他们的资质我个人接点监理活,投标的准备工作和一些手续由双盛公司全权代理,招投标费用、税金该交就交,以后我给他钱,招投标费用是30000元。后来,双盛公司代表我签的监理合同,我们县乡公路管理所按合同把监理费590000多元拨到了双盛监理公司的账上,是分两笔拨付的,还有60000块钱左右没拨到位这是鹿邑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扣的质保金,等年终验收之后,再把这笔质保金拨付给周口双盛监理公司。双盛公司从监理费中扣除管理费50000元和招标费30000元后,总共给我400000左右,这些钱我拿回来以后个人花了。税金是我叫高明帮我先开发票,因为不开发票,鹿邑财政不拨钱,50000多元税金我已给他们。4.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1年12月21日经高明安排用公司的钱先垫支税款51622.55元,第二天我和高明去了鹿邑县,王某把所垫税款给了我,给我51700元,第三天我就把该款存到我们公司账户上了。5.证人钱某的证言,高明给我说是鹿邑和双盛公司合作接的监理工程,我认为应该是鹿邑农村公路管理所和双盛公司合作承接的工程,至于王某个人是否使用双盛公司的资质承接监理工程的事我不知道。鹿邑的监理费到了以后,高明拿着人员工资表和伙食补助费的表格找我签的字。在承接鹿邑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监理工程招投标的时候,高明安排张闯生从双盛公司财务上借款给王某办理招投标手续和交投标押金的事,我知道。高明安排财务会计顾某给王某垫支税款51622.55元的事,我不知道。6.证人吴某的证言,2012年2月份和2012年5月份,鹿邑县县乡公路管理所拨给我们公司的监理费538175元。我们先到周口市地税局开税务发票,是我们公司先垫的。后来顾某给我说给鹿邑垫的税金已经交给她了,我让顾某说存入银行。2010年,张闯生因为鹿邑农村公路改造监理工程投标,在财务上借过钱,他一共借了两笔款,总共借了40000元。7.身份证明、会计凭证、地税发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收据、转账付款通知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高明安排张闯生办理招投标挪用30000元的事实和安排顾某办理税金挪用51622.55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利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81622.55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高明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且在案发前归还了挪用公款,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高明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明及其辩护人辩称认为其行为构不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明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陈德星审判员:刘锋

书记员:李翠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