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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沈刑初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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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住河南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9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0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磊、秦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树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没有异议,当庭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三起受贿罪有异议,指控其以“借”的名义收受冯祥会5万元不属实,该款是我向冯祥会借的,并不是索要。其中间多次向冯祥会提出还款,但冯祥会都说不急用,他也没有明确表示不让其还款;对玩忽职守罪没有异议,认为其在整个事情中没有主观故意,没有收受任何好处,且在到案后主动坦白;对挪用公款罪没有异议,认为挪用公款的时间短,没有谋取私利,且已如数归还,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案发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树俊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不持异议,对起诉书认定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和受贿罪中收受冯祥会5万元有异议,认为王某某作为主管工业的副县长仅负领导责任,在虚报问题上作用较小,不能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关于起诉书指控受贿第13起犯罪,收受冯祥会给予的5万元,不能视为受贿。证人冯祥会当庭出庭作证说明了5万元是借款,并证明王某某曾两次提到还款,不能因此款案发前是否归还而改变借款的性质,因而该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被告人王某某不是导致项目虚假的直接责任人,情节相对比较轻微,建议对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退赃及时全面,建议法庭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罪2011年,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在近三年为非正常生产,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工信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和《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等规定,通过安阳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工信局)申报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011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安阳县副县长(分管工业)期间,在两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之初,因安阳县曲沟镇南固现村村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曾为南固现村企业新华造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一事,给安阳县工信局局长琚某甲打招呼。在两企业申报过程中,根据河南省工信厅豫工信产业(2011)9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需经过当地政府确认并出具确认函。2011年3月1日,安阳县工信局工作人员持打印好的《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到县政府找到王某某,王某某明知新华造纸厂2009年4月26日因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备被安阳县政府依法关闭,2009年至2010年未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工作不认真负责,未向工信局工作人员了解国家工信部、河南省工信厅关于奖励条件和标准的规定以及两家企业的详细情况,即在政府确认函上签字并安排加盖了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公某,确认新华造纸厂、新华造纸二厂等企业符合申报条件。2011年6月13日,因政府确认函需要标明企业淘汰生产线的范围,刘某某持新修改的政府确认函到安阳县政府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再次在确认函上签署同意并安排加盖了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公某。致使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两家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更改的相关申报材料得以上报通过评审,非法获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共计925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1年2月份的时候,安阳县工信局给我汇报说省工信厅发文要求做好2011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我说你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安排布置好此项工作。过了几天,安阳县曲沟镇南固现村村主任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村的新华造纸厂想申请淘汰,以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我问他,你们刚恢复生产,怎么又要关,刘某某给我说关掉合适,我理解他说的意思是国家给的有资金补助。刘某某想让我给工信局打个招呼,我说可以。既然他们想关,那就关吧,安阳县也减少一个潜在的污染源,所以我也没有再说,知道争取上面的资金的,对企业是个好事,这样我就给工信局琚某甲局长说按要求给他们办理。2011年3月份,工信局的琚某甲局长给我汇报说,安阳县淘汰落后产能的事情已经办好了,需要政府出个意见,不然上级不给申报,这个政府意见,需要我签字,政府盖某,我说可以。后来工信局的人拿着请示过来找我签字盖安阳县人民政府印某,我签过字后他们去办公室盖某,然后报上去了。2011年6月份,安阳县工信局人到我的办公室找到我说,上级部门说上一次的政府意见需要补充完善,让我们再重新出一个,于是我就在他拿的意见函上签字,盖某了。后来这3家企业申报成功,都获得了国家奖励资金。2011年安阳县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这项工作主要有工信局负责实施的,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政府出具同意上报的意见,我是安阳县分管工信局工作的副县长,政府出具的这个同意上报的意见,只有我对申报条件把关,认为符合上报条件,签字同意后,政府才给出具同意上报的意见。我没有看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文件,也没有看他们的申报材料,他们也没有拿申报材料。工信局的说符合,我就认为符合,具体符合不符合我也没有具体了解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我能够再仔细学习有关文件,工作中再认真负责些,发现有不符合的地方,我也不会签字决定的。我在工作把关上不够严格,不够认真,过于相信工信局的工作汇报,总想着为企业办好事、办实事,为企业着想的多了,没有把好关。致使他们套了国家1千多万元,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2009年6月份我分管环保、工业工作。在这期间,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因为向洹河偷排污水,被省环保厅查住停产了,要求关停。这个时候刘某某和曲沟镇的党委书记宋志刚来找我,说这个事情想让政府出面协调一下。后来我让县环保局出面给市、省环保部门沟通对接的,具体怎么协调的,中间我没有过问。后来过了有一个月的时间市环保局下文件,拿出了整改意见,要求这个企业停产整改。中间过了有一年的时间,应该是在2010年8月份,县环保局给我说这个企业整改好了,也经过环保部门验收了,然后我陪着安阳市环保局的两个副局长等人,一起去现场看看,去看时企业在生产,因为他们都是专家,他们看后没有说不行,后来他们是否正常生产,我不清楚。我只知道2009年到2010年8月份这家企业没有正常生产。政府出具的意见函,是工信局的人打印好,说3月份的意见函不完善,不符合上级的要求,这个意见函是对上一个意见函的补充完善,拿过来让我签字决定的,这个事情也不需要给其他领导汇报,也没有上会研究。工信局的人说符合申报条件,我也没有再多问,就签字决定政府出具意见函了。我当时只是认为,申报奖励资金,对企业也是个好事,也没有考虑太多,就签字同意了。” 2、证人琚某甲证言:“王某某是分管安阳县工信局工作的副县长。2011年初,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南固现村的小造纸厂想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后来村长找到我,我就让他找分管副局长王某甲。关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情况,王某甲给我汇报了,他说经过落实,安阳县有三家企业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安阳县兴隆纸业公司符合条件。2011年3月1日安阳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文件是我签的字,是否符合条件是主管局长王某甲负责把关的,他给我汇报符合条件,2011年5月份由于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又修改了文件增加了年生产能力5000吨以上及废纸原料制浆生产线。2011年3月1日与2011年5月28日安阳县政府两份上报意见,是工信局代为起草的。” 3、证人王某甲证言:“2011年年初,安阳市工信局通知我单位上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并下发了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要求审核,由工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政府确认,由县政府出具确认函才能上报市工信局。新华造纸厂等3家企业的确认意见是我根据其他县区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市工信局郭昌彬给我的)起草制作的,制作后我给琚某甲局长汇报,琚局长给主管工信工作王某某打电话汇报后,我到县政府找到王某某副县长在新华造纸厂等3家企业的确认意见上签字后盖的某。制作完这些资料后,我派人将确认函和工信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等材料送到市工信局。《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是我找王某某签字盖某的政府确认函,当时王某某说新华造纸厂正在搞环境评估,做排污改造。王某某没有向我了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向我了解新华造纸厂企业生产能力、生产状态、有无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申报资料等企业基本情况。政府确认意见等资料上报市工信局后,大概在2011年5月份,市工信局通知说政府确认意见和其他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当时郭某甲已经从安阳县环保局调到县工信局规划发展股,因为郭某甲懂业务,和企业熟悉,就把淘汰落后产能这项工作交给郭某甲负责,郭某甲说市工信局要求的申报企业是制浆生产线和年生产能力,政府意见应加上制浆生产线和年生产能力,上次文件没有写,让郭某甲把这两方面的内容加到政府意见上。后来企业的刘某甲等人到工信局找我要确认函等资料说,他们急着送市工信局,我就把打印好的政府确认意见交给刘某甲,刘某甲他们盖好某,直接把政府确认意见等资料送到了市工信局。” 4、证人郭某甲证言:“因为这些企业都属于县级企业,按照文件规定必须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意见函确认所报企业符合条件。没有这个确认意见函我们市工信局不接受他们的申报材料。他们也就无法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安阳县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在2011年5月28日出具两个意见函,因为当年工信部规定在确认意见函中不注明制浆生产线这一内容的不予奖励,所以他们县级政府又出具了一个确认意见函。按照申报文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函是申报奖励资金必须要有的一个文件,这个文件不在申报材料里,县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函报到市工信局后,经我们审查无误后,县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函就存在我们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市级人民政府再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函出具市级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函,市级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函随申报材料报到省里。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函就不再报到省里。2011年3月1日,安阳县工信局向我上报了县工信局、财政局以及安阳县政府的确认函,因为需要一级一级的向上申报,县工信局按照要求申报上报企业的真实情况后,联合财政部门形成上报文件,再上报市里,我接到文件后,联合市财政局行文,并起草了市政府确认函,上报省财政厅、工信厅。作为市工信局负责这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按照要求审核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让企业补充相关的材料没有严格审核,上报到上级部门,使得两家企业在不符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套取国家的奖励资金。” 5、证人郭某甲证言,证实淘汰落后产能这项工作,主管局长王某甲。在企业上报申报材料后,经专家评审缺少立项手续的情况下,经过局长王某甲安排起草打印立项文件,并将时间提前了,加盖公某。认识到在工作中有错误,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出具文件没有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出具证明时没有对企业和生产线进行核实,在企业后来更换材料时,没有审核他们更换的材料,存在以上种种错误,导致了三家企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获取了国家巨额奖励资金。6、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证实2011年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等企业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作为安阳县财政局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没有把好关,只是看了看一些复印件材料。就在联合文件上盖某。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了国家专项资金流失。7、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南固现村有一个安阳市新华造纸厂,这个厂是我们村的集体企业。2009年5月份,新华造纸厂因排污问题,县环保局责令我厂停业整顿,2010年2月份,我们村拿出造纸厂的环保治理整改方案,通过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恢复生产报告,县政府也同意我们的整改方案,后来我们也通过了环评。2010年年底,新华造纸厂也开始试生产,但因为销路不好,只是断断续续生产,没有正常生产。2011年2月份,听说上面有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政策,我们这个厂也申报了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011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村负责申报新华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村副支书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现在这个申报材料需要安阳县政府出具一个确认意见函,没有这个确认意见函,市里不接收这个申报材料。这个确认意见函已经打印好,本来应该由工信局负责找主管县长王某某签字盖某,但负责这项工作的工信局副局长王某甲下乡了,暂时回不到县里,这个文件要的比较急。我一听说这个文件要的比较急,我就让刘某甲在县政府门口等着,我就开车到安阳县政府,在县政府门口我见到刘某甲,刘某甲把已经打印好的政府意见函交给了我,我让他们两个在政府门口等着我,我就进去找到王某某,给他说我们村新华造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需要政府出具个确认意见函,要盖县政府的某。王某某看了看我给他提供的已经打印好的意见函后,也没有说其他的,就在这个意见函上签了字,然后他把县政府办公室的缑文环拿着这个文件去盖县政府的某,后王某某就把这个盖有县政府印某的确认意见函交给我,我把这个意见函交给了刘某甲。因为我跟王某某熟悉才去找的他,让他签字盖某的。后来我们的厂申报成功了。” 8、证人刘某甲证言:“2009年5月底,县政府因怀疑新华造纸厂往洹河里排污,对新华造纸厂停业整顿。2010年县政府和环保部门同意我们再生产,2010年10月厂里进行了试生产,5台车只开了一台,生产不正常,2010年12月底生产就停止了。2011年通过村委会研究决定申请国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后来找到工信局局长王某甲,王某甲给了我们申报项目具体程序和表格,还有需要准备的资料的目录,我就与新华二厂的张某甲等人一起填写了申报表,均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的,2009年、2010年没有启动税务就填了零。后来与相关的资料通过县工信局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郭某甲说厂子得有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生产记录和完税证明。后来我们参考其他县的申报材料,按照环保证上三万吨的生产能力捏造了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实际耗能量等数据,造了假的生产记录,完税证明是找的2008年,买设备找的以前的发票,用的王新国的土地证,找到资料后到水冶镇一个复印社里把税票日期改了、金额改了,购买发票造的假,土地证是套印的,环保证进行了修改,资产负债、利润表根据以前的打印的假的。4月份,郭某甲说材料里缺电费发票。因为我们多报的产量,需要的电费大,我们找到以前的电费单子,和张某甲一起到复印社让她们造的假的电费清单。因排污许可证过期,修改了排污许可证的日期等。第一次安阳县政府出具意见函是工信局去办理的,我不知道怎么出具的。2011年5月份前后,市里说第一次出具的意见函不符合要求,需要改动一下,县工信局的王某甲就把打印好的改正过的意见函给了我,让我想办法去找王某某县长签字,盖某。我就联系了我们村长刘某某,给他汇报了这个事情,他给我说让我在县政府门口等他,刘某某过来以后我就把这个打印好的意见函交给刘某某了,刘某某就拿着去了政府院里找王某某县长签字盖某去了,我们在门口等了一会,刘某某出来把盖好某的意见函给我们了,我把这个意见函交给安阳县工信局一份,安阳市工信局一份。” 9、证人张某甲证言:“2005年新华造纸二厂因为规模小、产量达不到标准,被安阳县环保局关停了,2007年通过与安阳市新华造纸厂一起办理排污许可证后继续生产经营,但没有正常生产,淡季关停,旺季生产,每年产量1500吨,2010年12份因行情不好、产量低,因亏损就停产了不再经营了。2011年2月份,新华造纸二厂申报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上报的申报材料中虚假的内容有和刘某甲在复印店里伪造了企业的纳税凭证,将纳税额每月都扩大了很多;由于厂里的五条生产线都是在旧设备市场里买的,没有购置票据,伪造了生产线的票据;在排污许可证上把主要产品由包装纸、果袋纸改成箱板纸、瓦楞纸,产品规模改为1.5万吨,同时上报了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生产记录。实际产量1500吨,为了达到1.5万吨,就将上述生产记录等修改了。后来又和刘某甲在水冶镇的复印店里伪造了电费清单;在郑州复印店里,修改了排污许可证日期;伪造了我和刘某甲的土地证,在验收时因为没有项目批复文件,和刘某甲到工信局找王某甲开了项目批复文件。企业基本情况中,产量、排污量、资产负债、销售收入等都是虚假的内容。申报成功后得到了297万元奖励资金。” 10、证人缑文环证言:“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这个文件是我拿着去机要科盖的安阳县政府的印某,这个文件不是我起草的,也不是我秘书科起草的,当时是谁给我的这个文件让我去机要科盖某的,我想不起来了,这个文件上有王某某副县长的签字,我就拿着去机要科盖某,盖过某后,我在《签盖县政府公某登记表》经办人签字栏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王某某副县长签字的时间是6月10日,我也是2011年6月10去机要科盖的印某。” 11、证人陈卫星证言:“2011年2月22日上午,我收到安阳市工信局规划科郭某甲科长关于做好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规划股的工作,不属于运行监测股的工作,我就打印了一套通知,向主管副局长王某甲做了汇报,王某甲局长说等等再讲,当天下午王某甲副局长给了我电子邮箱,说是安阳县金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让我把通知给这个公司发过去,我就把通知发给这个公司邮箱。2月28日我收到两个邮件,里面有三个企业的报表资料,对方邮箱名分别为蓝碧、神笔复印部,收到后我向王某甲副局长汇报,王某甲让我起草一份淘汰落后产能的文件,并给我讲了文件名称、文件的内容,我按照王某甲安排的内容起草打印了《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交给王某甲。3月1日王某甲将修改后《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交给我,我又重新打印一份交给王某甲,3月2日王某甲带着我到县政府王某某副县长办公室,王某甲向王某某副县长做了汇报,王县长在《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签字,我们就回单位了。3月3日,王某甲让我拿着王县长签字的《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及另外8份意见去县政府加某,我到县政府办公室找到郭栓民,我给他说:我是工信局的,王县长已看过此文件并签字需要加盖政府公某,郭栓民先登记,并让我在登记表上签字后,就在8份意见上加盖政府公某,然后我回单位将这8份意见交给王某甲,王县长签字的留到县政府办公室了。之后我就没有参与,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了。” 12、政府确认函:安阳县人民政府向安阳市工信局、财政局出具意见,证明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等三家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属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符合申报条件。并有王某某3月2日签名;安阳县人民政府向安阳市工信局、财政局出具意见,证明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等三家企业的年生产能力5000吨以上,以及废纸原料制浆生产线属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符合申报条件。并有王某某6月10签名,同意。13、签盖县政府公某登记表:3月3日工信局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经准签领导王某某签字后,经办人陈卫星加盖了公某;6月10日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经准签领导王某某签字后,经办人缑文环加盖了政府公某。14、安阳县政府印某管理工作制度:县政府印信必须由办公室主任以上领导批准,各类文件、函件、审批表由有关科室按照发文程序报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后用印,并需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表。15、安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安县政(2009)35号文件,2009年5月11日,因新华造纸厂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污泥处理设备,超标3被排放废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关闭,标准是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电业部门切断电源、工商税务吊销有关证照。16、曲沟镇人民政府文件:曲沟镇人民政府2009年12月向安阳县人民政府请示恢复新华造纸厂生产。17、豫工信产业(2011)3号:河南省工信局向各市工信局通知做好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工作,企业应报送内容完整的申报材料,需经过当地政府确认后上报。18、安县财请(2011)33号:关于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文件的请示,2011年5月10日,安阳县工信局、财政局向安阳市财政局请示,安阳市新华造纸厂等3家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要求转报省财政厅。19、河南省财政厅、工信厅、能源局、电力处文件,转发财政部、工信部等部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政部、工信部、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奖励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新华造纸厂、新华造纸二厂在2011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更改申报材料,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套取奖励资金,628万元和297万元。郭某甲、王某甲、郭某甲、吴某甲作为安阳市或安阳县工信局、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滥用职权并收受贿赂,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刑。21、安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阳县财政局文件[安县工信(30)]关于上报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请示。22、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证明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和安阳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工艺装备属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23、安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4、安阳县财政局发文处理笺。25、安阳县财政局、安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安县财请(2011)33号)关于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26、安阳县财政局关于部门专项资金审批申请表。27、安阳县财政局关于拨付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请示及奖励资金分配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28、安阳县财政局、安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安县财企(2012)1号)关于2011年安阳县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29、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稿。30、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上报2011年度淘汰落后计划的请示及附件。31、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安工信(2011)46号)关于上报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请示及附件。32、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函:证明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在经工信局、财政局报政府确认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再经审核后报市政府确认,符合淘汰设备要求,列入安阳市2011年度造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33、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安财企(2011)8号)关于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及附件。34、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文处理稿。35、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及附件(豫工信产业(2011)210号)。36、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分解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37、安阳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工作情况汇报:证明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和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的造纸生产线正在进行拆除,已分别拆除五分之二。38、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厂2009年、2010年停产改造。39、2011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40、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安阳市新华造纸厂于1984年建立。41、安阳县国家税务局曲沟税务所于2011年2月20日出具证明:证实安阳市新华造纸厂2008年度缴纳增值税税款49799.26元,2009年度1至5月缴纳增值税税款21635.82元,2009年度6月至今为零申报。该厂在生产经营中能够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42、安阳县兴隆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红星、刘厚红土地使用证证明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伪造土地使用证的情况。43、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证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要求。44、淘汰落后产能核查方案。45、安阳市新华造纸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46、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47、南固现村委会出具的有关新华造纸厂生产机设备情况说明证明新华一厂的设备大部分都是从焦作购进,部分件从其他地方购进。新华二厂主要生产油毡纸和板纸。48、安阳市新华造纸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49、安阳市新华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告。50、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告。51、安阳市新华造纸厂拆除设备的照片。52、安阳县国家税务局水治分局出具的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已缴税款信息。53、安阳市新华造纸厂用电情况。54、安阳县曲沟镇南固现造纸厂用电情况。55、安阳市新华造纸厂财政资金支付凭证。56、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财政资金支付凭证。57、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阳市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厅对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从2007年7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根据现有档案该厅未对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发放排污许可证。58、造纸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流程:证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企业经县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县财政部门经建科审核汇总后,县政府根据审核汇总情况出具确认函并上报市级财政、工信部门;市工信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上报资料审核汇总,市政府根据审核汇总情况出具确认函并上报省级财政、工信部门;省工信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上报资料审核汇总;省政府根据审核汇总情况出具确认函并上报中央财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拨付资金。59、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7)481号。6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1、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证明在2011年年底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并下达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62、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缴纳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落后产能按年平均实际产量确定;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6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范围:证明2011年淘汰造纸行业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单条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64、豫财建(2011)245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65、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文件(豫工信(2011)98号):关于上报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企业名单的通知。66、2011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67、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68、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安阳市新华造纸厂淘汰1575纸机3台、1092型8缸纸机2台、1092型3缸纸机1台、燃煤锅3台(4吨)、5吨切布机2台、综合治污设施1套;新华造纸二厂淘汰1575纸机1套、1092型8缸纸机3套、787型纸机1套、锅炉1台(4吨)、综合治污设施1套。69、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70、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1、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豫工信产业(2011)3号)关于做好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证明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经当地政府确认后上报。72、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能源局(豫工信产业(2011)98号)关于上报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企业名单的通知:证明企业应报送规范的申报文件材料,省辖市按行业汇总后,填报汇总表,加盖三部门公某,经当地政府确认后(出具确认函),连同企业资料,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能源局。7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7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75、安阳市新华造纸厂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2007年度至2009年度)。76、安阳市新华造纸厂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77、安阳市新华造纸厂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2010年度)。78、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企业法人开业登记。79、安阳县补发执照审批表、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遗失公告。80、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1、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2010年度)。安阳市新华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1、安阳市新华造纸厂2011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2、安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建厂较早,当时没有相应的项目批复机构,无项目审批手续。3、安阳市新华造纸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4、安阳市新华造纸厂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临时)。5、集体土地使用证。6、安阳市新华造纸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安阳市新华造纸厂税务登记证。8、安阳市新华造纸厂组织机构代码证。9、安阳市新华造纸厂税收通用完税证。10、安阳市新华造纸厂生产记录。11、安阳市新华造纸厂电费收据。12、安阳市新华造纸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13、安阳市新华造纸厂淘汰设备发票。14、安阳市新华造纸厂淘汰设备照片。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1、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2011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2、安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建厂较早,当时没有相应的项目批复机构,无项目审批手续。3、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临时)。4、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5、集体土地使用证。6、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税务登记证。8、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组织机构代码证。9、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税收通用完税证。10、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生产记录。11、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电费收据。12、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13、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淘汰设备发票。14、安阳市新华造纸二厂淘汰设备照片。二、受贿罪2009年至2013年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工业、计划生育、环保、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手机等共计人民币175189元,为他人在招教、个人进步、工作调动、计划生育以及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征地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其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1年元月份,王某某收受安阳华诚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成为感谢其在该企业协调、解决与当地村民土地纠纷事项上提供帮助所送现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任安阳县副县长期间,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主要分管安全生产、煤炭、矿管、工信、环保、改制办、电业公司、计划生育等工作;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主要分管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工作;2012年1月至今分管教育、卫生、民政、计生等方面工作。在2011年元月份,华诚钢铁公司的董事长李某成到我办公室里说过节看看领导,把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后来我打开信封看是10000元。后来我用这10000元还了信用卡上的透支套现款了。李某成给我送钱的原因是因为当时我是安阳县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长,李某成的企业在安阳县辖区,钢铁企业是污染企业。2010年我帮忙他协调过厂区内坟地纠纷问题,他为了对我表示感谢,同时他考虑到将来对他的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在春节前就给我送10000元钱。”2、证人李某成证言:“王某某任安阳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后,曾经陪同领导到我企业视察过几次。2010年我们企业扩建时群众捣乱,他打电话安排镇里协调处理,后来事情得以圆满解决,企业顺利扩建,出于感谢,也为了他以后能继续对我的企业予以关照和支持,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里给他说快过年了,谢谢王县长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然后我就把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随后我就走了。我送钱的目的有两个,第一是2010年我企业扩建时,扩建的地皮上有群众捣乱,通过王某某安排协调,后来解决好了,出于感谢;第二是因为王某某是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长,将来我的企业发展也需要他的支持和关照。3、证人刘建军证言:“蒋村镇辖区内有一家华诚钢铁公司,李某成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华诚钢铁公司院内有当地老百姓坟,在2010年因为迁坟问题华诚钢铁公司与群众发生冲突,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在这期间,王某某副县长给我电话说了华诚钢铁公司与当地老百姓因为迁坟问题发生的争执,安排我抓紧时间解决这个问题,我给王某某说这个事情正在解决,随后我给当时包华诚钢铁公司所在村的蒋村镇人大主席王军庆打电话,让他抓紧时间解决这件事,后来这个事情得到了解决。”4、证人王军庆证言:“2010年左右,华诚钢铁公司因为扩建,牵涉到蒋村镇东蒋村村民的祖坟问题,与东蒋村村民发生纠纷,村民将华诚钢铁公司的大门给堵住了,当时我任东蒋村的包村干部,镇长刘建军给我打电话,让我抓紧时间解决这事。我就去了,到了现场发现群众堵住了华诚钢铁公司大门,我就给他们双方协调解决这事,从早上一直协调到晚上十一二点,最终把这件事给他们圆满解决了。”5、企业用地补偿合同:2010年9月30日,安阳华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成与安阳县蒋村乡麻水村民委员会达成用地协议,总用地面积44.68亩。并约定补偿方法、补偿金交付方法等责任义务。6、迁坟协议书:安阳华诚公司与东蒋村张氏家族经蒋村乡政府王军庆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迁坟协议,赔偿费用9万元。7、安阳华诚钢铁公司营业执照。2、2011年11月份,王某某收受安阳县北郭乡原副校长孟某印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孟某印工作调动至安阳县吕村镇一中任副校长事项上提供帮助。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大概在2011年11月份左右,赵军伟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孟某印在安阳县北郭乡一个中学任副校长,想让我帮忙提升一下职务,我给赵军伟说有机会让孟某印把他个人的基本情况给我说一下,我给教育局长说一下。过了没多久,有一个人到我的办公室找我,说他叫孟某印,是赵军伟让来找我的,并把他个人情况给我说一下,想让我帮忙提升一下职务。我说我给教育局局长王家岭说说,能不能提拔你关键还是看你的工作表现,我会尽量帮你的。孟某印临走时,放我办公桌上一个土黄色的信封。他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信封里装有1万元。后我给王家岭说孟某印在北郭乡一中学任副校长,如果有机会尽量提拔一下。王家岭说有机会会考虑的。中间我又给王家岭说过这事。后来过了一年左右,孟某印调到吕村镇一所中学任副校长,虽然是平调,但吕村镇的各方面条件都比北郭乡好。后来我把这1万元还我信用卡上的透支套现款了。”2、证人孟某印证言:“2012年的11月份左右,我通过王朝生到王某某办公室找到他,说想在职务上进步一下,王某某说他知道了,他给教育局局长王家岭说说,尽量帮我。我临走时我把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王某某的办公桌上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我给王某某打过电话,问他我的事办的怎么样了,他说已经给王家岭说过了,等有机会会考虑的。2012年7月份,我被调到吕村一中任副校长。”3、王朝生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一天,孟某印给我打电话说想通过我认识王某某,想提拔一下职务。我与王某某不认识,就通过赵军伟给王某某联系。过了一段时间,赵军伟让孟某印给王某某直接联系。后我就让孟某印直接给王某某联系了。其他情况我就没有再过问,”4、赵军伟的证言:“2011年,王朝生给我说他同学孟某印想提拔让我给王某某打个招呼,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孟某印在安阳县一个学校任副校长,想在工作上进步,让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帮帮忙。王某某说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看看吧。后来我给王朝生说已经给王某某打过招呼了。”5、王家岭的证言:“2011年年底,王某某对我说,北郭乡一中学任副校长孟某印,如果有机会的话,能不能提拔当个校长。我说看情况有机会会考虑的。后来我听孟某印汇报工作时思路不是太清楚,还不具备当校长的条件,再后来王某某又给我提此事,我就给王某某说,孟某印还不具备提拔校长的条件。2012年7月份教体局把孟某印调到吕村镇一中还是任副校长,虽然孟某印没有当上校长,但是相比较吕村镇这个学校离县城近些,各方面又方便些,这也算对他照顾了。”6、中共安阳县教体局文件:安县教党(2012)20号,孟某印2012年7月6日被任命为吕村镇一中副校长,免去北郭乡一中副校长职务。7、安阳县教体局证明,证实孟某印2007年至2012年7月任北郭乡一中副校长,2012年7月至今任吕村镇一中副校长。3、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安阳县职业中专教学楼承建商朱福为感谢其协调、解决教学楼工地新征土地和临时建筑物拆迁补偿、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所送现金20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安阳县职业中专教学楼项目是朱福负责承建的。2013年1月份,朱福到我办公室里,说快过年了来看看我,说着放我办公桌上一个信封,我就给他说不要这样,有什么事办什么事。他说没有事,钱一放就走了。后来我打开信封一看是20000元钱,被我个人用了。因为我是安阳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朱福承建的安阳县职业中专的教学楼,在建设过程中,我给他协调解决了很多问题,没有影响到他的工程进度,他为了对我表示感谢,在春节前就给我送20000元钱。”2、证人朱福的证言:“2011年年底我承建了安阳县职业中专教学楼项目。2013年春节前,我就到王某某办公室里给他说过节了,我来看看你,说完我就把装有20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我送钱的原因是因为王某某是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我承建的安阳县职业中专教学楼项目,属于他分管的工作,为了使工程顺利开展,县里成立了领导小组,王某某经常召集开协调会,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12年3月份左右,我们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及临时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拉围墙等问题,当地老百姓阻挠施工,王某某出面给我们解决。这些事他解决的都比较及时,没有影响工程的进度。还有我让王某某帮忙催要工程款,后来县政府拨付给我们1300万元。我为了对他表示感谢,还为了以后给他搞好关系,就给他送20000元钱。”3、证人张永某甲证言:“朱福是安阳职业中专扩建工程的承建商,为了建设我校的扩建工程,县里也专门成立了指挥部,由王某某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012年3月份左右,学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及临时建筑物的拆迁补偿问题,当地老百姓阻挠施工,也不让拉围墙,王某某也开协调会处理解决,这些事他解决的都比较及时,没有影响工程的进度。2012年年底工程结束后,承建方向我们打报告要工程款,然后我们向政府打报告,由主管教育的王某某副县长签字后,再由县长签字同意后,把部分工程款拨付给承建方,共拨付1450万元,这个比报告多150万元,是修建一个运动场追加的钱。”4、建设投资合同书:安阳县职业中专2011年11月24日与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职业中专扩建项目。该协议经主管领导王某某签字。5、安阳县委文件:安县文2010年10号,2010年安阳县委成立指挥部,服务支持安阳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发展建设。6、申请:安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申请安阳县人民政府拨付资金1600和150万元,后经王某某等签字同意拨付了1300万元和150万元。7、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2013年2月7日两次通过农业银行、安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往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上汇去工程款950万元和500万元。8、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4、2012年5月份,王某某收受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胡某某现金10000元,并为胡某某表弟媳宋某某考研毕业后回教育系统工作事项上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5月份左右,安阳县安阳昌泰公司的经理胡冰说他有一个亲戚由于考上研究生把原来的教师岗位辞了,研究生毕业后回来无法就业,想让我帮助安排工作。后来他就到我的办公室硬把10000元现金放在我那就走了。胡某某给我送钱的原因是他知道我分管着教育工作,他为了让我帮助他的亲戚安排工作才给我送的钱。事后我给安阳县的教育局长王家岭安排此事了,让王家岭尽量给这个研究生安排工作。2、证人胡某某(曾用名胡冰)证言:“2012年5月为我表弟媳妇宋某某安排教师工作的事,我找王某某给他送过10000元钱。宋某某以前是安阳县第四中学的教师,后来考上研究生后没有和学校签订协议,研究生毕业后失去了工作。我就到王某某办公室找到他,给他说了情况,我让他想想办法帮安排工作,并把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王某某。中间我问过王某某,他说他给教育局长安排此事了,让教育局长尽量安排工作。”3、证人胡五妮、宋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王家岭证言:“2012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给我说,以前在安阳县教书的宋某某,考上研究生把原来的教师岗位辞了,毕业后回来没有工作了,能不能重新回来上班、入编,我说回去查查有关条件。我回去查了一下,宋某某的编制已经没有了,想重新上班得参加招考考试,根据招教条件,宋某某的年龄已经超过招聘要求的年龄,不能再参加招考考试。2013年4、5月份的时候,王某某又给我说了宋某某的事情,让我看看有什么办法,我给他说,年龄超了也没有什么办法。”5、安阳县教体局出具证明:证实宋某某于1996年到安阳县第四中学任教,2006年考上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辞去工作后不在安阳县教育局工作了。5、2012年8月份,王某某收受汤阴县武装部部长李贵喜所送现金20000元,并为李贵喜的侄女李晓梅在招教事项上为其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8、9月份,李贵喜托安阳县武装部政委王德喜约我吃饭,吃饭时李贵喜给我说他堂哥孩子李晓梅报名参加了招教考试,让我多关照。我说尽量的帮忙。吃完饭,李贵喜走到我车跟前,往我车上放一个信封,说是李晓梅的档案材料。回到家我打开看里面有一张李晓梅的个人简历和20000元现金。后来,我给安阳县教育局长王家岭局长打了招呼,让他对李晓梅招教的事情尽量给予照顾。”2、证人李连喜证言:“去年8月份,我女儿李晓梅报名参加安阳县教师招聘考试,笔试成绩第6名,马上就要面试。我怕她这次面试还通不过,让我堂弟李贵喜帮忙找人跑跑这事。第二天上午,李贵喜让我到安阳县东区金狮麟酒店说李晓梅招教的事。吃饭时王县长说他尽量帮忙照顾,不出意外的话考上应该没有问题。饭后李贵喜将装有2万元和李晓梅个人简历的大信封递到了王县长的车里面。后李晓梅就通过面试被录取,到安阳县铜冶镇小学工作了。”3、证人李晓梅证言,证实其父亲为其招教的事找过其叔李贵喜找人给安阳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王某某打过招呼,并送了2万元现金。4、证人王家岭证言,证实在招教的过程中王某某给其安排了李晓梅,李晓梅被分到铜冶小学了。5、李晓梅的个人简历。6、安阳县教体局出具证明:证实李晓梅2012年被安阳县招聘为小学语文教师,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小学教师。6、2012年暑假期间,王某某收受林州市二中教师郭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郭某某的女儿郭某甲工作调动事项上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暑假,林州市临淇镇供销社的主任栗东生,说他朋友老郭的女儿想调动工作,后来老郭找到我给我说他女儿的工作情况。我给他说尽量帮忙。当时老郭给我带了一箱饮料,他走后,我发现饮料箱里面有10000元钱,用信封装着,我就给老郭打电话,让他把钱拿走,他说让我办事用,我就收下了。后来我给安阳县的教育局长王家岭安排此事,现在办好没有不清楚。”2、证人郭某某证言:“我女儿郭某甲在安阳县马家乡三中教学,因为工作单位离家远,想往安阳县城附近调动一下。2012年暑假期间,我通过栗东生找到王某某,我给王某某自我介绍我是东姚的老郭,并把我女儿想调动工作的情况给他说了,王某某说他尽量帮忙。随后我就把装有10000元现金的那箱饮料放在他家里就走了。后因我女儿工作没有调动成功,我给王某某打电话问情况。王某某说因为我女儿签的合同还没到期。今年暑假,我又给王某某打电话问我女儿调动工作事,王某某说这个事情他知道,尽量帮忙。”3、证人郭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栗东生的证言:“2012年暑假期间,我老师郭某某打电话想通过我找王某某帮他女儿调动工作。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了情况,王某某让我把郭老师女儿的情况给他说一下,看能不能帮忙。后我把王某某在林州老家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给了郭某某。具体后来事情如何办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只介绍他们认识。”4、证人王家岭证言:“2012年暑假期间,王某某给我说一个叫郭某甲的教师想调到县城附近的学校教学,我说行,我回去看看这个教师的情况。郭某甲是通过招考考试考入马家乡任教的,当时招教时规定,在一个地方教学满五年后,才能调动工作。我把这个情况给王某某说了。2013年暑假,王某某又给我说了郭某甲调动工作的事情,2013年9月份开学后,我安排人事股长梁希民说,王某某安排了马家乡一个叫郭某甲的教师调到县城附近的学校教书,让他给办理一下。2013年10月郭某甲调到曲沟镇学校,因为马家乡教学需要,现郭某甲仍在马家乡教学,待本学期结束后,到曲沟镇学校上班。”5、证人梁希勇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王家岭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6、安阳县教体局出具证明,证实郭某甲2009年参加招教考试,考入安阳马家乡三中任教,2013年10月调到曲沟镇。因马家乡教学需要任在马家乡任教,待到本学期末到曲沟镇上班。7、安阳县教体局教师调动介绍信,证实郭某甲从马家调往曲沟,限于2013年10月8日前报道。7、2013年中秋节前,王某某收受安阳县崔家桥镇双塔行政村支部书记宋某甲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宋某甲表侄女安某甲工作调动事项上提供了帮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暑假里,安阳县的建筑商宋某甲到我办公室内给我送了10000元钱,让我帮他朋友的女儿安某甲从安阳县北郭乡学校往安阳城边学校调动,后来我给教育局长王家岭打了招呼让他尽量帮忙办理。”2、证人宋某甲证言:“今年放暑假期间,我老表安宝让我帮忙找人把他女儿安某甲调到安阳县崔家桥镇学校。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给教育局领导打招呼帮安某甲调动工作,王某某说看情况再说。今年中秋节前,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说侄女调动工作的事得多帮忙,并把装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就下楼走了。”3、证人安德奎、安某甲、宋培华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王家岭证言:“2013年暑假期间,王某某给我说,北郭乡的教师安某甲想调到离家较近的崔家桥镇教学,看能不能调动一下。我给王某某说等研究教师调动的时候考虑解决。2013年9月份开学后,我安排人事股长梁希民说,王某某安排想把北郭乡教师安某甲调到崔家桥,让他办理一下,后来这个教师就调到崔家桥教学了。”5、安阳县教体局出具证明,2010年安某甲通过安阳县招教考试到北郭乡任教,2013年9月到崔家桥镇中心幼儿园工作。6、安阳县教体局教师调动介绍信,证明安某甲2013年9月22日从北郭乡调往崔家桥。8、2012年春节前,王某某收受安阳县某甲小区开发商张某甲为感谢其协调某甲小区建设用地被安阳县总医院占用补偿事宜上提供帮助,所送华联超市购物劵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张某甲在安阳县总医院新院址范围以内有一个停产多年的企业,2012年元月份,安阳县总医院与张某甲达成了补偿协议,同意补偿给他总共800多万元,并在达成协议的几天后先拨付给了他500万元。2012年春节前张某甲来到我安阳县政府的办公室里,给我送了20000元购物劵。他给我送钱的原因是我是分管卫生的副县长,我在处理张某甲在土地补偿问题上,我帮助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让他能在2012年春节前,与总医院达到协议,并很快拨付他500万元,他出于感谢给我送的20000元购物劵。因为他的这个土地补偿问题牵涉的部门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光靠卫生部门自己的力量推动起来很艰难,问题也得不到解决,我积极召集多个部门给他开协调会,能使他的问题得到迅速解决。”2、证人张某甲证言:“2010年10月份,我通过政府招拍形式,拍得安阳县水冶镇五里槐南侧一块11.5亩的土地。2011年元月份,安阳县政府给我谈不让我开发了,用于建安阳县总医院。这个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2011年7、8月份王某某分管文教卫后,我多次找他反映情况,请他给我解决问题。2012年元月7号在王某某的协调帮助下,我和安阳县总医院达成了补偿协议,同意补偿给我800多万元。王某某在处理我在水冶开发这块地的补偿问题上,他没少帮助协调,我出于感谢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购物劵。”3、李某甲(安阳县卫生局局长兼总医院院长)的证言:“安阳县总医院整体搬迁工程确定在水冶镇建设,而某甲纸厂在新院址规划范围内。在处理补偿问题上与张某甲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中间张某甲一直找县里领导要求解决。王某某主管卫生工作后,在王某某副县长的推动下,县里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就县政府征收水冶某甲纸厂用于县医院建设问题进行研究,确定土地征收采用政府有偿收回、直接划拨方式,费用由安阳县总医院垫资直接拨付给某甲纸厂。2012年元月7日,安阳县总医院迁建指挥部与张某甲达成了补偿协议,同意补偿他800多万元,并拨付给了他500万元,后来的款也陆续补偿给他了。”4、安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年12月27日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对县总医院进行搬迁,土地征收有偿收回,直接拨付,费用由县总医院垫付直接拨付某甲纸厂。5、安阳县人民医院拆迁指挥部与安阳中亚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人张某甲签订的协议。6、授权委托书,证明安阳中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5月26日委托张某甲为某甲小区花园的代理人,全权代理该项目的有关事宜。7、土地评估报告。8、安阳县人民医院迁建指挥部资产评估报告。9、安阳县人民医院记账凭证复印件。10、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证实2010年9月16日,河南省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购买了安阳县平原路北段的土地使用权。11、安阳县某甲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2012年春节,王某某收受安阳县中心医院承建商张某甲为感谢其在安阳县中心医院工程款拨付事项上提供帮助,所送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张某甲承建安阳县中心医院项目(含精神病医院)后,安阳市政府以在高铁站附近建医院不妥,要求停工,另行选址建设。当时我是分管文教卫生的副县长,张某甲打请示报告要求安阳县卫生局支付工程进度款,找我签批,我把请求报告交给程利军县长,程县长在农历腊月二十五日,批给他200万元。春节过后,张某甲来到我办公室,给我一个档案袋。后我查点了一下是50000元现金。我觉得太多,不能要。我就连续给他打几个电话,让他来我办公室。他大概知道是要退给他钱,一直推辞不来。后来我说是工作上的事他才来。他来之前,我把20000元钱现金和20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劵装到一个档案袋里交给他,经过一番推辞,他把档案袋取走了。张某甲送钱的原因是因为我是分管卫生的副县长,张某甲的工程停工后,他的工程建设中遗留的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得我出面给他们协调,2012年春节前,张某甲打报告要求安阳县卫生局拨付工程进度款,在这事上我也积极给县领导汇报,也在请求报告上给他签的有字,后来拨了200多万元,他觉得以后还需要找我帮忙,就给我送这50000元钱。”2、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承建的安阳县中心医院(含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安阳市政府以在高铁站附近建医院不妥,要求停工,另行选址建设,这给我们造成大约三千万左右的损失。2012年春节前,我按照合同约定,打请示报告要求安阳县卫生局支付给我工程进度款,当时王某某是分管文教卫生的副县长,我就去找王某某去签批,王某某说他需要去找领导汇报后再给我答复。2012年春节前批了200万元。因为感觉到王某某在这个拨款的事情上没少帮忙,我感觉过意不去,2012年过了春节后,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里,把装有5万元的档案袋交给他,王某某他推辞不要,我把钱放他办公室就走了。没过几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让我去他办公室,我想着可能是王某某要把钱退还给我,我就没去。后来他又给我联系说工作上有事让我去找他,我就去了他办公室,王他给我一个档案袋,让我拿回去。拿回家打开一看,里面是1万元现金和3万元的丹尼斯的购物劵。我给王某某送钱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2012年春节前,我们打报告要求安阳县卫生局拨付工程进度款,后来拨了二百万元,王某某在这事上没少帮我去给领导汇报;第二就是因为王某某是主抓文教卫生的副县长,安阳县卫生局还欠着我的工程款,为了以后更好的要下余的工程款,还需要王某某帮忙,所以我就在春节后给王某某送去了5万元钱。”3、张志伟的证言:“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我父亲张某甲给我3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劵。”4、李某甲的证言:“安阳县医疗中心项目是张某甲负责承建的。2011年9月底,安阳县安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通知因新区规划变更,要求这个项目停工,另行选址建设。张某甲为了要停建给他造成的损失,多次到县政府和县卫生局催要。2012年7月初步审查安阳县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应补偿给乙方前期投入款有1000多万元。另外他还要求停建对他造成的其它损失进行赔偿,具体损失数字还有评审出来。2013年春节前,张某甲以建设医疗中心项目付出较大的成本,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安阳县中心医院申请借款,经安阳县副县长王某某批准,安阳县中心医院借给张某甲三十万元,用于张某甲偿还欠款。”4、张怀东、武玉书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5委托书:2011年7月30安阳县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某甲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安阳县精神病院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宜。6、安阳县医疗中心整体工程建设项目协议书:安阳县卫生局通过公开招标将安阳县卫生院、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承包给安阳市贞元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关于中心医院停建遗留问题的紧急报告:安阳县卫生局于2012年元月16日向安阳县委县政府打报告申请县政府先行垫付贞元公司工人工资、建筑材料款等700万元。王某某批示建议从精神病医院建设资金中暂借200万元。8、安阳县财政局拨款审批表。9、资金支付凭证、财政支付申请书。10、记账凭证。11、借据。12、安阳县发改委文件。13、安东新城建设指挥部文件:安东新城建设指挥部2011年10月8日要求医疗中心重新选址,立即停建。14、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5、协议书:2013年元月,安阳县中心医院借给张某甲30万元。并经王某某签字同意。17、安阳县中心医院记账凭证。10、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中秋节,王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联系安阳县伦掌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节日看望老领导为名,让安阳县伦掌镇党委书记岳某甲、镇长史某甲每次为其购买丹尼斯购物卡6000元,五次共索要购物卡价值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在安阳县任副县长期间是联系伦掌镇的分包领导。在2010年中秋节前,伦掌镇的书记岳某甲、镇长史某甲到我办公室慰问我,岳某甲问我有什么需要安排的没有,我就让他们给我买5000到6000元的购物卡,我到市里看看几个老领导。过了几天,岳某甲和史某甲就给我送来了6000元钱丹尼斯购物卡。此后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前我都让岳某甲给我买6000元的购物卡。总共五次,共计30000元。这些卡我没有去看望领导,我把些卡积攒起来,在郑州丹尼斯购买金条了。”2、证人岳某甲的证言:“王某某是我们安阳县副县长,联系我们伦掌镇,我们乡镇工作的事情要给他汇报,主要就是工作联系。2010年中秋节前,我和镇长史某甲到王某某办公室慰问他,王某某给我和史某甲说,过节了他想去看看他的老领导们,让我们给他准备6000元的购物卡。我和史某甲回来后就让财政所所长买了6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给他送去。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前,王某某都安排我给他购买购物卡,我们镇每个节日给他买6000元钱的购物卡给他送去。从2010年中秋节开始一共有五次,总共有三万元的购物卡。”3、证人史某甲、冯长青、李金堂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岳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4、安阳县伦掌镇财政所记账凭证。11、2011年至2013年春节,王某某收受河南利源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某甲为感谢其在主管工业期间,为解决利源煤焦集团债权问题上提供帮助,每次所送丹尼斯购物卡5000元,三次共计1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1年春节和2012春节、2013年中秋节前,利源集团的人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过三次丹尼斯的购物卡,他说他是利源集团的,过节了付某甲让他来看看我,说完把购物卡给我就走了。每张面额5000元。利源集团给我送钱的原因是我在安阳县主管工业的副县长期间,平时我对他们的企业没少关照和帮助,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需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的事情,我都会积极帮助解决或开会帮助协调处理。安阳县昌泰公司贷银行2000万贷款,利源集团做的担保,后来昌泰没有偿还能力,银行就扣了利源集团的钱,然后把债权转到利源集团,我在这件事上给他们协调解决了债权转让问题。”2、证人付某甲证言:“王某某任安阳主抓工业的副县长后,对我们工作上没少支持和帮助。在2010年春节前和2011春节前,我让公司副总经理郭永庆准备5000元的购物卡给王某某送去。今年中秋节前,我去安阳县政府办事碰见了王某某,我就安排我们公司副总又给他送了5000元的购物卡。”3、证人郭永庆证言:“王某某任安阳县副县长后,在2010年、2011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董事长付某甲安排我,让我准备了5000元的购物卡给王某某送去。我给王某某说利源集团的付某甲董事长让我来看看你,他推辞了一下就都收下了。王某某是安阳县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平时他对我们的企业没少关照和帮助,我们在工作有什么需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的事情,王某某都会积极帮助协调处理,过节了付某甲安排我去看看他,表示感谢。”4、河南利源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5、房屋他项权证。6、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7、民事裁定书。8、民事协助执行通知书。9、会议纪要。12、2012年,王某某收受林州市姚村镇秦某甲价值5000元世纪名品购衣卡一张,并为秦某甲承建安阳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初,王某某收受秦某甲为感谢帮助所送现金50000元。2013年4月,新华造纸厂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案发后,王某某将50000元现金退还秦某甲,后向秦某甲索要三星S4手机一部(价值5189元),并将手机交给朋友仝现平使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在安阳县人民政府任副县长分管卫生工作时,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商秦某甲承建了安阳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2012年秦某甲到我办公室给我带了一盒茶叶和一张世纪名品的购衣卡,也没有说具体事情。2013年3月份,秦某甲找到我,在他车上了他拿出成把的百元面额的现金,硬往我衣服兜里面塞,共塞了五把,共计50000元,他说着急走,我们就分手了。晚上我回去就想着找个机会退给他。过了一个月左右,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我办公室把他拿来的钱拿走,开始他不愿意,后来他才拿走。因为秦某甲正在承建安阳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他知道我是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他想在工作中得到我的帮助,才给我送钱的。2013年5、6月份的时候,我让秦某甲给我买个白色的三星S4的手机,过了没几天,秦某甲把手机送到我办公室,说是号码和手机捆绑的,里面送的有话费,比较优惠。这个手机我送给我朋友仝燕(她正式名字叫仝现平)了。”2、证人秦某甲证言“2012年我通过王某某的弟弟王庆晓介绍认识的王某某。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里做了自我介绍,说以后还需要他多照顾,并把一盒茶叶和一张世纪名品的购衣卡放在他的办公桌上我就走了。2012年12月31日,我通过招投标承建了安阳县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的建设工程,王某某是主管卫生的副县长,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我得找他帮忙,又因为我资金比较紧张,我想找王某某帮忙贷款。过了春节之后没几天,我给王某某打电话,想让他帮忙贷款,他说贷款比较困难,但可以帮忙问问。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带着五万元现金去找王某某,在我车上我给王某某说工程上的事还得帮忙,贷款你帮忙想想办法,然后我就拿出5万元现金塞到他上衣口袋里。王某某推辞不要,我说没事你先拿着,还得多帮忙。王某某就说钱先放我这,算我借你的,以后还给你。他装着钱就下车了,我就开车走了。一个月后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去找他。王某某拿出一个档案袋说上次你给我拿的钱我不能要,让我把钱拿回去。我推辞半天,他态度坚决,我就把这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拿走了。今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个电话,让我给他买一部白色三星盖世S4手机,王某某给我说这种手机是送话费带号码的,我就到我朋友何贵军的三星专卖店买了部S4手机,价格是5189元。我就把手机给了王某某。”3、证人王庆晓的证言:“我朋友秦某甲让我帮忙介绍认识我哥王某某,后来我给我哥打电话说了以后,就把我哥的手机号告诉了秦某甲,让他给我哥联系。至于秦某甲如何与我哥联系的不清楚。”4、李某甲的证言:“安阳县政府副县长王某某主持召开了安阳县总医院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协调会,我们卫生局经过招投标,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乙方实际负责人就是秦某甲。建设中因为发改委对安阳县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整体建设项目没有立项,暂停了。为此王某某主持召开协调会,安排发改委尽快为安阳县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立项。后又因图纸设计没有出来,建设规模也没有确定,工程搁置下来,今年8月王某某又主持召开了一次协调会才确定下来。项目由原来5个单位变成了6个单位,增加了安阳县总医院综合体检中心项目,项目面积由原来的11000平方米增加到13000多平方米,资金由原来的2350万元增加到4000多万元。项目名称也由安阳县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改为安阳县总医院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5、杨长虹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6、证人何贵军证言:“”2013年5月29日,秦某甲到我公司买了一部三星盖世S4手机,价格是5189元,是中国移动捆绑送话费的手机。7、证人仝现平的证言:“2013年5月底,我给王某某聊天时我给王某某提到我想要部三星盖世S4手机,王某某同意给我买。2013年6月初,王某某在安阳县政府门口把一部白色的三星S4手机交给我。”8、河南省城建建设集团公司向安阳县卫生局出具委托书,证明委托秦某甲为安阳县公共卫生管理中心BT工程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高金良。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法人代表高金良。10、建筑工程合同:2013年元月10日,河南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安阳县卫生局发包的安阳县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建筑工程。11、会议纪要。12、安阳县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13、三星S4手机照片两张、出库单、证明。赃款去向的证据:1、信用卡办理手续及信用卡复印件。2、王某某等人四张信用卡查卡信息。3、金条的照片与发票:证明王某某用部分受贿的丹尼斯购物卡购买了金条。4、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凭证:2013年11月20日,从王某某工行卡汇入沈丘县检察院案件暂扣款账户225189元。5、河南省非税收入票据:2013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将王某某上交的225189元上交国家财政。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人冯祥会出庭作证的证言:“我与王某某是朋友。2010年冬天,王某某买房子时向我借了5万元,2011年3、4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要把钱还给我,我给王某某说不急用,让他先用。2012年我替王某某要过一次帐,当时王某某让我从中把欠我的5万元扣了,我因不急用也没有扣,打算他手头宽裕了再给他要。钱现在还没有还我。” 三、挪用公款罪2011年6月份,王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副县长分管工业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安阳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安阳县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领导小组组长王兴旺、成员李清海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中取出40万元公款,借给其好朋友付广州用于购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上市公司原始股。2011年8月份,王某某将40万元通过王兴旺归还至破产管理人账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1年6月份,付广州找我借钱,说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成立的一个公司准备上市,前期融资的话,可以用融资的钱购买原始股票,他说他和几个朋友准备投资300万元,还差70万元钱,他让我帮忙给其他人或者单位周转点,用不长时间,我就答应帮他找钱。过了几天我告诉他,我从一个朋友冯祥会那找了30万元钱,又从天河水泥厂找了40万元的公款。我对付广州说,从朋友那找的30万元可以多用一段时间,但从企业找的钱,因为是公款,用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我让他必须尽快归还。2011年6月10日我把从冯祥会那借的30万元转到付广州的账号上,又把从天河水泥厂找的40万元现金交给了付广州,后来他给我说这70万元用于投资到研究所的前期融资了。后来付广州还我这40万元钱时,也没有给我利息及好处。安阳县天河水泥厂原来是安阳县的一个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当时成立了清算组,李海清是改制办副主任,王兴旺是天河水泥厂清算组负责人。我借给付广州的40万元钱是挪用天河水泥厂的公款,天河水泥厂因为要破产,成立的有清算组,具体由安阳县改制办的副主任李海清和清算组的王兴旺负责,我是分管工业改制的,我知道天河水泥厂清算组账上有200万元钱,暂时不用,我就对李海清说我有点事情要用40万元的现金,让他给我准备好,我说让他放心,短期内会如数归还的,他就按我的要求在2011年6月10日准备了40万元的现金交给了我,当时李海清是和天河水泥厂清算组负责人王兴旺一起去我办公室把这40万元钱交给我的。我当时给李海清他们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走现金的目的是不用在天河水泥厂的帐上显示这笔钱。2011年8月1日的时候,付广州交给我15万元现金,我把这15万元交给了王兴旺;2011年8月12日的时候,付广州又交给我25万元现金,我随即把钱交给了王兴旺,并把我跟他打的借条抽回来了。”2、证人王兴旺证言:“2004年天河水泥厂申请破产,安阳县法院成立破产清算组,县政府及跃进渠管理局让我任天河水泥厂清算组的组长,负责清算组的全面工作,李海清是会计,清算组的帐目资料、公某都是由他管理,程艳林是现金出纳。王某某在2009年任安阳县副县长,主管全县的工业,天河水泥厂的事情我们都向他汇报。2011年夏天的一天,李海清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想买房子需要40万元,让我们给他准备40万元钱。我让程艳林取出40万元现金,我就和李海清一起把钱送到王某某的办公室,让程艳林在外边等着。王某某给我们写了一个40万元的借条交给了我,我们拿着借条走了并把这张借条交给了程艳林。过了没多久,李海清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县长准备还钱,让我去他办公室拿钱。在他办公室里王某某还给我15万元现金,他就在借条上注明已还15万元,写完后又把这张借条交给了我。我把这15万元钱交给了程艳林让他存入银行。没隔几天,李海清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准备把钱还给我们,在他的办公室,王某某把剩余的25万元全部给了我,我就把他打的借条交给了他。我就把钱存入单位的帐户上了。清算组的钱是公款,是不能借给别人的,但王某某是我们清算组的主管领导,我们清算组财务情况他清楚,他给我们借钱,我们也不好意思拒绝。”3、证人李海清、程艳林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王兴旺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付广州证言:“2011年,我的朋友殷保明说他是安阳市的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的法律顾问,现在这个公司准备上市,如果前期融资的话,可以用融资的钱购买原始股票,并说最多可以投入300万元。我的手中没有这么多钱,就找到王某某让他帮我找钱。过了没有多长时间,王某某就给我准备了70万元钱,有3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帐打到我的帐户上的,另外40万元他交给我的现金。当时他给我说他的这些钱是他向亲戚朋友借的。过了没有多久,王某某就催我还这个融资的钱,我就分两次还给王某某的40万元,第一次我还他15万元,第二次我还他25万元,这两次还钱的时间相差不长。”5、证人殷保明证言:“2011年6月份,我转让给付广州我持有的中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6666万股权,作价160万元。另外我向付广州借钱40万元钱,用于我个人购买中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了。付广州从哪找的钱我不知道。”6、证人冯祥会证言:“2011年6月8日王某某向我借钱,我通过我的银行账户向王某某转款30万元,。”7、会议纪要:2003年7月29日经常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天河水泥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8、民事裁定书,裁定安阳天河水泥厂资不抵债,宣告破产。9、审计报告。10、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11、产权协议书。12、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杨振华。13、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14、协议书:华水工合(1994)第1号关于联合出资组建安阳天河水泥有限公司协议书,证明1994年12月28日,安阳县水泥厂(全民所有制),华北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全民所有制)联合成立了安阳天河水泥有限公司,证明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其资产为公共财产。15、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16、破产管理人账目复印件。17、破产管理人账户明细表:2011年6月9日取出备用金40万元,2011年8月1日、8月12日交备用金20万元、25万元。18、冯祥会个人账户明细表:2011年6月8日,冯祥会通过其银行账户转王某某账户30万元,证明王某某向其借30万元。19、安阳天河水泥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王某某2011年6月份借款40万元,属于水泥公司破产变现资金。20、付广州个人业务凭证、账户明细:2011年6月14日,付广州通过其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向殷保民个人账户汇款200万元。21、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汇款凭证:2011年6月8日冯祥会向王某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1年6月10日,王某某向付广州账户转款30万元。22、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协议,殷保民于2011年6月16日,将自己持有的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106,6666万元股的股权转让给付广州,作价160万元。23、借条:殷保民于2011年6月16日向付广州出具借条一张,今借付广州人民币40万元。24、产权交易凭证:豫产交鉴(2011)118号,下附转让明细表、转让协议书等,证明2011年12月22日,殷保民以313.4万元,从安阳益民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从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有公司5.224%的股权。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2、安阳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安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安阳县人民政府常委会记录、安阳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领导分管分工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申报并获取巨额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款物17518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符合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已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三起受贿犯罪,证人冯祥会出庭作证,当庭所作的证言与其在侦查期间所做的证言相矛盾,根据冯祥会当庭作证的证言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受贿5万元的事实,该起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起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主管工业的副县长,不认真了解国家工信部、河南省工信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即在政府确认函上签字并安排加盖安阳县人民政府公某的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故其辩护人认为其犯玩忽职守罪情节不属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其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退出了收受他人的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韩冲审判员:张灵审判员:崔岩

书记员: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