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负**,组织机构代码:70949933-9。法定代表人钟荣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斌,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肖文友,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文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左玲
书记员:牟维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