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古南镇石佛岗**,组织机构代码73981867-9。法定代表人吴弟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忠胜,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汪平,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重庆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明刚
书记员:牟维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