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滨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8892777-8。法定代表人刘义贵,经理。被告李定红,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定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覃峰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