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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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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1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6月1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要求从宽处理,判处缓刑。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将唯一可供执行的资产擅自处置,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究其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解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