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女,23岁,1990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村民。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检诉字(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上旬,被告人程某某以照顾病人为借口进入韩城市妇幼保健院,长期滞留在该院妇产科36-38号病房。2013年4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趁该病房内产妇及家属熟睡之际,将产妇原某某出生仅八天的男婴抱回家自行抚养。2013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该男婴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鹏飞、原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韦某某、郑某某、郑某某、雷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光盘,户籍证明信,渭公(司法)鉴(法物)字(2013)273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且系初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薛建彤代理审判员:孙娟娜代理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王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