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二审 · 2013

李某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陕刑二终字第001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抢劫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3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阳县。2012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3)商中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海峰审判员:段百涛代理审判员:王宏涛

书记员:刘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