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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被告人韩松、赵庆雷诈骗、抢劫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葫刑二终字第0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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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抢劫文书

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松。辩护人李学元,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系韩松亲属。原审被告人赵庆雷。

葫芦岛后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松、赵庆雷诈骗、抢劫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赵庆雷服判,被告人韩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韩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松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松撤回上诉。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3)连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韩玲代理审判员:刘丹红代理审判员:薛春来

书记员:戴玉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