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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王卫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终字第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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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抢劫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卫(别名:王伟、小伟、伟哥),男,41岁(1972年4月29日出生)。2010年3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卫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9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卫,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卫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村懒洋洋火锅城内,对被害人刘×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当场抢走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6日,被告人王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王卫约其在南大红门341车站见面,他带了两个人开一辆白色奇瑞轿车,见面后其请他到懒洋洋火锅城吃饭,饭店老板张×看其带朋友来吃饭,进来敬烟,王伟叫张×吸烟,张×说不会吸,王伟就发火了,说张不给面子,就骂张×,还要把店砸了,其赶紧叫张×出去了。张×走后,王伟说:"我刚从监狱出来,朋友们都来看我,你为什么不来看我。"还骂其,让其给他拿4000元钱,其说没有,王伟就对其拳打脚踢,还有一个小伙子也上来对其拳打脚踢,把其打得受不了了,鼻子都流血了,没办法就说去给他借钱。王伟叫两个人跟着其去找老板借钱,当时老板娘在吧台,其向老板娘借钱,老板娘只有2000元,其借到2000元回房间给了王伟。他们还对其打骂,让其再找2000元,其说三天给钱,他们就走了。第二天,其报了案。其和王伟没有生意往来,也没有债务纠纷。经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刘×指认12号照片中的人(王卫)是2012年3月6日在大兴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村懒洋洋火锅城对其抢劫的人。2、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月前后的一天17时左右,刘×带四五名男子到其在大兴区青云店南大红门村经营的懒羊羊饭店吃饭,其安排到饭店走廊靠右边的"梅花轩"包间,他们点菜后在房间内喝茶,其因为是刘×的朋友,就进房间给他们敬烟,他们中一名高个东北籍男子让其先吸,其说不会吸,是专门来敬烟的。那男子站起来就骂其,其当时被骂晕了,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刘×就把其推出去,说:"你先出去吧。"其就回前台了。后来他们包间里争吵起来,具体什么情况其不清楚,其爱人怕其出事,就让其出去了。20时左右,其看见他们走了才回来。其看见刘×脸上眼睛青了,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被一个叫王伟的打的,就是骂其的那个高个东北人,那人向他要钱,没有就打他,没办法,在其爱人那借了2000元钱。其说带他去看病,他不去,就回家了。经张×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张×指出本组11号照片中的男子(王卫)是刘×请来的人中的一员,其给该人敬烟时被骂。3、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6日17时左右,刘×带着四五个人到饭店梅花轩包间吃饭,后来又来了一个男的进了梅花轩,期间其在上菜时看见坐在刘×右手边的男的总在骂人,其让其丈夫张×去给刘×他们上根烟,其丈夫进去一会儿就出来了,很不高兴地告诉其对方骂他了。后来坐在刘×右边的人又说让张×喝酒,不然砸店,其对他们解释说张×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其听见梅花轩有摔东西的声音,想进屋看看,但屋内有个人推着门不让其进去,其就回到大厅,当时其怕出事,就特别留意他们,后来他们到梅花轩对面的包间,其通过门缝看见那个坐在刘×右边的瘦高个男子用拳头打刘×的头部,还骂他,刘×当时坐在一个椅子上。当时其听见包间里有人说要4000元,刘×说没有,对方不肯。其还听见有打人的声音,他们也不让其进去。后来刘×过来向其借钱,其说只能借2000元,后其把钱给了刘×,他们就进了梅花轩侧包间。过了一会儿,其他人都走了,就剩刘×一个人,其过去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对方就是和他要钱,不给钱就打他,其让他报警,他没报警就走了。通过他的描述其感觉坐在刘×右侧的那个人是叫"小伟"的人。其看见"小伟"打了刘×。刘×把钱给了谁其没看见。4、手机通讯记录证明:被告人王卫所使用号码为136XXXX****的手机于2012年3月6日15时26分至16时33分7次主叫被害人刘×所使用的手机(159XXXX****)。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王卫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7、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3月6日,王卫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在航天部711医院抓获。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卫的身份情况。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王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卫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刘×。王卫的上诉理由是:案发当天其只是向刘×索要欠款,没有抢劫;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卫犯抢劫罪的事实正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王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王卫所提案发当天其只是向刘×索要欠款,没有抢劫,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刘×的陈述、现场目击证人张×、杨×的证言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王卫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刘×并当场劫取刘×2000元的事实,现无证据证明刘×欠王卫钱款,王卫所提其只是向刘×索要欠款的上诉理由无任何证据支持;王卫系累犯,原判对其判处接近相应法定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王卫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王卫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王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王卫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卫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子良审判员:郑敏审判员:杜岩

书记员:王秀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