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固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方某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福仁审判员:张杰代理审判员:林雷
书记员:孙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