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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邹绍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青白刑初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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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绍良。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绍良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炳章、刘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绍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邹绍良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是,自己进入被害人家中是去盗窃,其只叫她用被子把她自己盖到,没有对她持刀、捆手和抢项链,其行为不是抢劫。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叶家林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十八湾村6组的家中卧室睡觉时,被告人邹绍良从后院翻围墙进入叶家林家,蒙面并踢开一木门后通过楼梯进入二楼一房间盗窃未果,又来到叶家林卧室,被叶家林发现,其叫叶家林不要吼,并叫她用被子把她自己盖上,把脑袋蒙着。后被告人邹绍良将叶家林家中两条价值人民币960元红河V8香烟劫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当日在叶家林家二楼一房间内的卧室衣柜上提取两枚指纹,经比对,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家住青白江区大同镇青龙村11组的邹绍良指纹一致。2012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青白江区大弯镇麻将街“梦幻”电玩城内将犯罪被告人邹绍良抓获。庭审中还查明,被告人邹绍良于1985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中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12月2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4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邹绍良的供述,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先后9次讯问了被告人邹绍良,被告人邹绍良供述2012年5月份未到过青白江区城厢镇,也不认识被害人叶家林,对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不知道怎么解释。2、被害人叶家林的陈述,2012年5月16日下午15时30分我在床上休息,大概16时10分左右,听到楼下有门响,当时以为是我父亲到家中来拿东西就没有在意,大概过了几分钟听到有人开房间门但没看到人,就连续问了三声“是哪个”没有人回答,我就坐起身看那个人就把门拉上了,大概只过了几秒钟的样子,就有一个人冲进我房间立刻用他的左手将我脖子按住,我看到这个人头部是用我家的枕套蒙了的,枕套面前开了一个孔,我就赶紧说:“你干啥子,你哪个”?我连续问了几声,他一下就把我按倒床上,我当时以为他要性侵我,还喊了声救命。他喊不准说话,然后他的右手就拿了一把刀抵在我身体正前方,但刀没有接触我身体,他喊不准说话,还说不得侵犯和伤害我,我就不敢乱喊了,他就问有没有钱?我说没有,他连续问了几次,我一直说没有钱,然后他用床上的袜子把我手捆起没有捆脚,还用衣服把我嘴塞住不让说话,用被子将我盖住,我听到那个人在房间里到处翻东西,翻了一圈后他就把被子揭开问到底钱放在什么地方了?我说没有钱,他就说:“把你的项链扯给我”说完就扯了我脖子上的项链,扯了后又把我盖住,我说项链是假的,我透过被子缝隙看到他站在窗子边并说是不是假的他看了就晓得,我看到他把项链装进裤包中就走进客厅到处转了一圈,过了一会儿他又返回寝室问我手机在什么地方?我没有说话,可能他看到了我手机就对我说:“我不得拿你的手机,我给你放在外面,还说我配合得好”,然后他又退出去继续翻,我当时非常害怕和紧张,一直都窝在被子里,那个人什么时候走的都不清楚,过了很久听到没有声音了,捆我的袜子是打的活结,我在被窝里用嘴解开,衣服塞嘴巴也没有塞紧,后来慢慢掀开被子穿好衣服下楼报案。那个人脸部用枕套套起,我看不到脸看到他上身穿的绿、灰相间的一杠杠的短袖T恤,下身穿深色长裤,身高约167cm,有点胖,本地口音,听声音像中年人,身上烟味较重。那个人中途还说他迫不得已,他兄弟被人杀到了在住医院。4、证人郑翠兰的证言,我与叶家林是邻居,知道叶家林家被抢的事。当时我在家里看到叶家林站在路上打抖,我就问什么事情?她说在家里遭抢了,我就说你家是关着的怎么会遭抢喃,叶家林说是从后面翻围墙进来的,她说她当时在睡觉,有一个男的用她家的枕套套在头上进她的房间,把她的手捆起然后用被子把头蒙到,还到处翻她家里的东西,结果好像没有翻到什么东西,那人就把她戴在她脖子上的项链抢走了,还问她有没有钱,我听说后就喊她报警。5、证人刘义伟的证言,我是被害人叶家林的邻居,知道叶家林被人抢走东西的事情,听邻居说叶家林在家睡觉时,有贼把她的金项链拿走了,当时我没在家,没发现异常情况。6、证人秦孟德的证言,我和被告人邹绍良是一个队上的,邹绍良是离了婚的,有个女儿在读初中,父母双亡,有四姊妹。他和其他几个关系不怎么样,他没有正当职业。邹绍良在队上与人之间处事还处得可以,但在持家方面就比较差,他是个干活怕吃苦的人,有点钱就拿去耍了,确实耍到没有钱了才想办法去挣钱,至于怎么挣就不知道了。7、证人王燕辉的证言,我是邹绍良的前妻,离婚有几年了,当时邹绍良经常赌钱还打我,所以就离婚了。邹绍良平时最爱赌钱,有时输了还要借高利贷,他平时要抽烟,听说他现在村上砍树子赚钱,没有正式工作。听说房子拆迁赔的钱都赌输完了。孩子现在由我带,他也一直没有给孩子生活费,具体他有没有钱也不清楚。8、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青白江区公安分局根据青公搜字(2012)8007号搜查证,2012年12月28日在王燕辉的见证下,对邹绍良所居住的青白江区大弯镇川化1村7栋3单元3楼54号进行搜查。在邹绍良卧室电视机旁边的沙发上发现一件逸马车牌绿、灰相间短袖T恤。9、辩认笔录,2012年12月29日,被害人叶家林对五件不同的短袖T恤进行辨认,认出4号衣服是当日抢财物的男子所穿的衣服,编号4号的衣服为在犯罪嫌疑人邹绍良家中搜查出的衣服。10、勘验、检查笔录,成青公勘(2012)K5101130000002012050025号。现场位于青白江区城厢镇十八湾村6组叶家林家;从隔壁卧室衣柜上提取两枚指纹;一楼门锁有被撬开痕迹;被害人卧室床面上有一件白色女式T恤衫(下摆处有一处2*1.5的血迹染痕,原物提取). 11、鉴定意见,(1)手印鉴定书(二份),成公青鉴(手印)字(2012)39、40号。现场手印两枚分别与犯罪嫌疑人邹绍良手印中的右手中指指纹、右手环指指纹同一;(2)血样鉴定书,经检验案发现场T恤衫上血迹与被害人叶家林血样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3)两条涉案香烟的价格鉴定意见:经鉴定两条红河V8(硬)香烟价格为人民币960*元。12、到案经过,2012年12月2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青白江区大弯镇麻将街“梦幻电玩城”房屋内将邹绍良挡获。1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2012年12月28日,民警对邹绍良的租住房进行搜查,但未发现有作案工具及被抢的物品,在邹绍良寝室的沙发上发现一件疑似作案时穿的短袖T恤。14、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均收集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绍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当场采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邹绍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绍良辩解其进入被害人家是盗窃而不应是抢劫的辩解意见,因其入户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在户内使用语言威胁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并当场劫取了被害人财物,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且属于入户抢劫,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绍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绍良的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官琼芳人民陪审员:黄仁富人民陪审员:廖品玉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