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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肹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青白刑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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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道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道勇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道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邹道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另查明,2012年10月31日,本案被抢人民币1099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曹启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道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所抢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邹道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道勇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道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道勇的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雷恩仲人民陪审员:秦徽武人民陪审员:尹念兵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