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福星审判员:涂平一审判员:张宇
书记员:陈敏(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