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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黄华强抢劫罪刑事裁定书676

(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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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抢劫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智在××路公交车上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实施扒窃,李某智负责接应和望风。被告人黄某某上车后,坐在被害人宋某某身边座位,用事先准备的刮胡刀片割开被害人宋某某的裤袋,将里面的8000元港币和2000元人民币盗走。当车行至罗岗××酒店往吉华路的××桥时,被害人宋某某发现裤带被割破,财物被盗,遂质问坐在旁边的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开始不承认盗窃,并上前要求司机停车给其下车。司机听说被害人被盗后,继续行驶;黄某某将其中的4700元港币交还被害人。李某智则上前说既然钱已经还了就让被告人下车。被害人及车上乘客要求司机将车开至派出所,黄某某、李某智则继续要求司机停车让其下车。由于司机拒绝停车并准备将车开往派出所,被告人黄某某上前与司机抢夺方向盘和车钥匙,迫使司机停车,李某智上前用手按住司机肩膀,协助被告人黄某某从司机身旁的车窗跳下逃脱。随后,李某智被车上乘客扭送至布吉派出所。龙岗区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2871号刑事判决,认为李某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参与合伙扒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使用暴力,严重危害全车乘客及公共运输的安全,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鉴于李某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李某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宋某某陈述:案发当天15时许,其从罗湖汽车总站乘坐××路车,车牌号码为粤B8××**,前往布吉街道。在途经罗岗××酒店往吉华路的××桥时,其发现右边裤子被割破,怀疑是坐在他右边的矮个子所为,便质问矮个子。矮个子开始不承认,并上前跟司机要求下车。司机将车停下后,听闻其被盗,便启动车辆继续行驶。矮个子见状便把一团钱还给其。其一算,数额不对,便不让矮个子走。这时,从车后部走来一名胖男子,对其说人家已经把钱归还了,就放人走吧。其称数额不对。这时,矮个子向司机求情,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不肯。胖男子便上前用手和身体压住司机,矮个子则爬到司机身上去开司机左边的窗户,在胖男子协助下矮个子从该车窗跳下车。矮个子下车后要求胖男子将他的包和衣服扔下去。胖男子将衣服扔给矮个子后,在扔包的时候被其阻止。后胖男子要求下车,其不让,车上其他乘客亦上前帮助抓住胖男子。随后司机就将车开到布吉派出所。其被盗物品为港币8000元,人民币2000元,矮个子已归还港币4700元。辨认出李某智是偷东西的矮个子的同伙胖男子,他帮助矮个子逃脱。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案发时其正在驾驶车牌号码为粤B8××**的××路公交车。在途经布吉新一佳对面时,其停下车,准备让乘客下车。这时,有乘客喊有小偷,于是其马上把车门关上,不让乘客下车并发动汽车,打算将车驶向派出所。这时,一名穿黑色条纹上衣的男子上前要按车门的开关,想把门打开,其意识到该名男子就是盗窃的人,进行阻止。该名男子继而抢夺车钥匙。拉扯之间,由于担心乘客的安危,其将车停下。这时,一名较胖的男子冲上前来,称盗窃的男子已将钱归还事主,让其开门给盗窃的男子离开。其不肯,准备将车开到派出所报案。该名较胖男子便用双手按住其肩膀,并协助那名盗窃的男子将其身旁的窗户打开,盗窃的男子乘机从窗户跳下车。盗窃男子下车后要求胖男子把留在车上的衣服扔给他,胖男子把衣服扔出窗外,盗窃的男子就逃跑了。随后胖男子被车上的乘客控制住,民警紧接着过来了。其看到一名男乘客的右裤袋被割破。辨认出李某智就是协助扒手逃走的男子。3、被告人黄某某供称:2012年4月18日下午,其与李某智一起在××路公交车上扒窃,其用刮胡子用的刀片将坐在身边的一个香港人的裤袋割破,从其钱包中偷了一叠钱,放入自己口袋。公交车到达布吉街时,香港人下车前发现口袋被割破了,就叫司机关门,然后跑到其身前问是不是偷了钱,其害怕就将钱全部退还给香港人,其想开门下车,但是旁边的人不让司机开门,要求将车开到派出所。这时,李某智站出来说话,称“钱都还了,就让他下车吧”。可是,车上的人还是不让其下车。李某智走到车前部要求下车,可司机仍然继续开车,其就去抢司机的方向盘,后李某智过来帮忙,最后将车逼停,其趁机打开司机一侧的车窗跳下了车逃跑了。4、同案犯李某智供称:案发当时,其与黄某某从火车站坐××快线公交车前往布吉,在接近布吉新一佳车站时,黄某某用刀片将坐在他身旁的一名男子的裤袋划破,并扒走钱。被扒窃男子发现后就与黄某某争吵起来。黄某某见其扒窃行为败露,就将扒窃到手的钱归还事主。这时,其走到车门处要求司机停车以便黄某某逃脱,但司机没有理会,继续开车。于是,黄某某上前去抢司机的方向盘,其也上前帮忙抢司机的方向盘。司机被迫把车停下,黄某某乘机打开司机座位旁的车窗跳下车,并要求其将包丢给他,但这时其已被车上乘客控制,黄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了。随后,司机及车上乘客将其扭送至布吉派出所。5、证人赵某某证言:案发时其乘坐车牌号码为粤B8××**的××路中巴车,其坐在车头右边的第一排座位(与司机并列一排)。当车途经布吉新一佳时,其听到车上有一名男子用粤语说有人偷东西。其回头看,发现一名身穿横条短袖上衣的男子站了起来,该名男子的裤子右边被割破了。一名个子较矮的男子右手拿着一团港币,上前向司机要求下车。司机当时把车停了停。穿横条短袖上衣的男子称有人偷他的钱,于是司机又发动车辆,在这时有人说要报警。矮个男子就对司机称其没有偷钱,并将其右手拿着的钱还给了穿横条短袖上衣的男子并对司机称钱已经还了,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不肯。这时,从车后方走上来一个胖男子,该胖男子上前用手按住司机的肩膀,矮个男子则用手抢司机的方向盘,车因此有点失去方向,司机便马上刹车,将车停下。矮个男子便想抢走车钥匙,未遂,胖男子便上前压住司机,并协助矮个男子将司机左边的车窗打开让矮个男子跳下车。随后胖男子将矮个男子的衣服扔下车,在将包扔给矮个男子时,被穿横条短袖上衣男子阻止。后胖男子要求下车未果,并被车上人员控制,送至派出所。辨认出李某智就是协助矮个子男子逃走的胖男子。6、证人曾某某证言:案发时其乘坐车牌号码为粤B8××**的××路中巴车。当车途经布吉××对面时,该车停靠站台下客。这时,一名乘客喊有人偷东西,其往后一看,看到一名男事主对着一名穿黑色间条上衣的男子说,把钱还给我。当时该名男子手上拿着一叠钱,事主的右裤袋有被划破的痕迹。该名男子不还钱,并要求司机开门让其下车。司机不同意,并发动车辆准备开往派出所报警。该名男子见状就把手中的一部分港币还给事主。事主接过钱后称钱没有全部返还。该名男子没有理会事主,冲到司机面前要求司机让其下车,司机不肯,该名男子便想抢司机的钥匙,要司机停车,未果。司机感觉到危险,便将车停下。这时一名胖男子说,钱都已经还了,还不让人下车。司机不予理睬,该胖男子便上前按住司机的肩膀,并协助盗窃男子将司机旁边的窗户打开,让盗窃男子从窗户爬出车外。盗窃男子在车外让胖男子把其留在车上的物品扔出,胖男子将其衣服扔出后,盗窃男子便逃跑了。胖男子被车上乘客抓获。在车上看到离事主座位不远处有三把刀片,事主拿回的钱是港币4700元。辨认出李某智就是协助盗窃男子逃走的人。7、证人曹某某证言:案发时其乘坐车牌号码为粤B8××**的××路中巴车。当车途经布吉新一佳对面站台时,车停靠站台下客,这时,突然有个乘客大声呼喊有人偷东西,并要求司机关门不要让人下车。司机立即将车门关上,并启动汽车往前走。这时,一个小个子男子走到驾驶室,要求司机停车让其下车,未果。于是小个子男子拿出一叠面值港币500元的钱交给事主,事主数了后发现金额不够,说还差4000多元。车上乘客听闻后都说要将小个子男子抓至公安局。这时,一名胖子吵闹着要下车,称钱都给回了,还不给人走。司机没有理会他,继续开车。后胖子拉住司机,见司机未停车,胖子更加使劲把司机控制住。司机只好停车。小个子男子乘机拉开窗户跳下车。随后胖子把小个子男子留在车上的东西丢下车,在丢背包的时候被车上乘客阻止。小个子男子见状就逃跑了。最后司机将车开至布吉派出所,警察即将胖子控制住。辨认出李某智就是小个子的同伙,其当时控制司机制造机会给小个子逃脱。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为被动归案。9、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11、提取笔录:被害人宋某某在罗湖王布吉吉华路的××车上被一陌生男子盗窃港币8000元,人民币2000元,后宋某某从嫌疑人处追回港币4700元,民警在宋某某的身上提取港币4700元(9张500元面值,2张100元面值)。12、物证:作案用工具刀片、被害人被割破的裤子、被告人留在车上的背包。13、深圳市公安局布吉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举报了王某富等人在公交车上扒窃的线索。在黄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在罗湖火车站抓获王某富等人,但因证据不足,未能对王某富等人进行处理。1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至布吉××路公交车上(该车行至布吉铁路桥洞下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合伙扒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使用暴力,严重危害全车乘客及公共运输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在公交车司机拒绝开车门给其逃跑的情况下,为转移赃款和抗拒抓捕,抢夺司机方向盘并试图拔车钥匙,李某智用身体按压住司机配合黄某某,迫使司机停车的情节有被害人宋某某、林某某的直接指认,有目击证人赵某某、曾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智的相关供述为证,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据此,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扒窃,并率先抢夺司法方向盘和车钥匙,迫使司机停车,所起作用较大,属于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上诉提出,其和李某智行窃时是相互配合,每次所盗财物都是平均分配;其要求下车时,李某智用手按住司机肩膀,帮助其脱逃;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没有主从犯之分。其有立功表现。请求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合伙扒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使用暴力,严重危害全车乘客及公共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某某负责扒窃,并率先抢夺司机方向盘和车钥匙,迫使司机停车,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关于其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查不属实,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福星审判员:张宇审判员:邱彩丽

书记员:陈敏(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