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桂雄,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丰县。2012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肖舜诚,汕尾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雄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桂雄及其指定辩护人肖舜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桂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桂雄主观上没有伤人的故意,也没有抢劫被害人的其他财物,犯罪情节一般。其如实供述罪行,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在法庭上又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应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桂雄身上藏带一把菜刀,以载客摩托车为作案对象,佯装顾客乘坐载客摩托车,然后在途中伺机对摩托车司机实施抢劫。一、2012年8月26日8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桂雄在海丰县海城镇大街路段乘坐施某驾驶的一辆黑色豪爵太子125C载客摩托车往附城镇张厝村,当到达附城镇张厝村路口时,被告人陈桂雄从身上拿出菜刀架在施某的脖子上将其拖下摩托车,然后把该车抢走,开到陆丰市东海镇汽车站附近卖掉,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害人施某被抢的黑色豪爵太子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此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桂雄的身份情况。2、海丰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施某于2012年11月11日到该局报案,称2012年8月26日上午其在载一名男子到附城镇张厝村时,该男子持一把菜刀将其摩托车抢走。该局予以立案侦查。3、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3)01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走的黑色豪爵太子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4、被害人施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陈述:我开摩托车载客,2012年8月26日上午8时50分左右,我驾驶摩托车在海丰县海城镇大街路段经过时有一名约40多岁的男人叫我载其到附城镇后笏村,我们讲好车费8元钱。当我的车行驶至张厝村路口时,该男人叫我停车并手持一把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我见状马上停车,该男子又说钱和手机不要我的,车留下,同时他将我拖下车,驾驶我的摩托车往三环路方向逃跑。我被抢的是一辆2012年1月以人民币1800元购买的二手黑色太子摩托车,该车没有入户。被害人施某经对混合照片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陈桂雄是抢劫其摩托车的人。5、被告人陈桂雄的供述:我从2012年8月开始就抢劫摩托车,8月底的一天上午约9时,我身上携带一把不锈钢菜刀,到海城镇大街中段,我看到有一个约60岁的男人开一部载客的摩托车,我就叫停他,让他载我到附城镇笏口村,说好价钱是10元。接着他就载我到附城镇笏口村,当车子开到附城镇笏口村委张厝村路边时,我就从身上拿出菜刀架在那名司机的脖子上,让他停车把车子给我,当时司机很害怕,没有反抗把车子给了我,抢劫得手后,我就开着车往三环路方向逃跑,把车子开到陆丰市东海镇车站附近,卖给那些在车站附近的车贩子,当时抢劫得来的摩托车我卖了600元,是一部黑色豪爵太子摩托车。二、2012年9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陈桂雄在海丰县城东镇宫地山工业区乘坐张某驾驶的一辆红色本田125C载客摩托车往附城镇岭头村,在路经附城镇林伟华中学附近时,被告人陈桂雄从身上拿出菜刀进行威胁,将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抢走。之后,被告人陈桂雄将该车开到陆丰市东海镇汽车站附近卖掉,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被抢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此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海丰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2年11月11日接到被害人张某的报案,称其2012年9月15日上午在载一名男子到附城镇林伟华中学附近时,该男子持一把菜刀将其摩托车抢走。该局予以立案侦查。2、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3)01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走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陈述:我开摩托车载客,2012年9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我驾驶摩托车在海丰县城东镇宫地山工业区附近,有一名本地男人叫我载其到林伟华中学附近,我们讲好车费10元。到了林伟华中学附近,这名男人叫我向岭头村开去,在离村一段路时他叫我停车,我就停车,这名男人就用手圈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持一把菜刀,说车给他就不伤我,我听后说你要车就给你,他就驾驶我的摩托车向中心油站方向逃跑。我被抢的是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该车没有入户。被害人张某经对混合照片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陈桂雄是抢劫其摩托车的人。4、被告人陈桂雄的供述:2012年9月15日上午约10时,我携带上次作案的菜刀,到城东镇宫地山工业区前路边,拦了一个50多岁的摩托车司机,让他载我到附城镇岭头村,说好价钱10元。事后司机载我到附城镇岭头村,在到岭头村前面的路边(林伟华中学附近)时,我用手掐住司机的脖子,右手拿着菜刀,威胁他把车子给我,否则我要砍他,他害怕了把车扔在原地给我。抢劫得手后,我就把车子开到陆丰市东海镇车站附近,还是把车卖给了当地的车贩子,这次我卖了500元,是一部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三、2012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桂雄在海丰县城东镇长讯宾馆附近乘坐莫某驾驶的一辆红色本田125C载客摩托车往附城镇笏口村,在经过附城镇一田地旁边时,被告人陈桂雄从身上拿出菜刀架在莫某的脖子上将其驾驶的摩托车抢走。之后,被告人陈桂雄将该车开到陆丰市东海镇汽车站附近卖掉,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害人莫某被抢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此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海丰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2年11月11日接到被害人莫某的报案,称其2012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在载一名男子到附城镇笏口村时,该男子持一把菜刀将其摩托车抢走。该局予以立案侦查。2、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3)01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走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3、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陈述:我是开摩托车载客的,2012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8时左右,我驾驶一辆本田摩托车在海丰县城东镇长讯宾馆附近等客,有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人过来叫我载其到附城镇笏口村去,我说车费10元后就载他去。载他到附城镇笏口村委村内一田地旁时,他说要下车去看番薯,接着他就从身上拿出一把约20公分的菜刀架在我脖子上叫我将摩托车给他,我就下车,他就驾驶我的摩托车往小路逃跑了。我被抢的是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五成新,原以全新2800元购买的。被害人莫某经对混合照片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陈桂雄是抢劫其摩托车的人。4、被告人陈桂雄的供述:2012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8时许,我携带前二次作案的菜刀,拦了一个50多岁的司机,让他载我到附城镇笏口村,说好价钱是10元。事后他就载我到附城镇笏口村,在到附城镇笏口村委一田地的路边时,我用菜刀架在那名司机的脖子上,威胁他把车子给我,否则我要砍他,司机害怕了,就把车扔在原地给我。抢劫得手后,我就把车子开到陆丰市东海镇车站附近,还是把车卖给当地的车贩子,这次我也卖了500元,是一部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四、2012年10月1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桂雄在海丰县城东镇金伯爵附近乘坐刘某驾驶的一辆红色太子125C摩托车往附城镇后笏村,在路经附城镇后笏村一神宫附近时,被告人陈桂雄从身上拿出菜刀架在刘某的脖子上将其驾驶的摩托车抢走。之后,被告人陈桂雄将该车开到陆丰市东海镇汽车站附近卖掉,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被抢的红色太子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此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海丰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2年11月17日接到被害人刘某的报案,称其2012年10月1日上午在载一名男子到附城镇后笏村时,该男子持一把菜刀将其摩托车抢走。该局予以立案侦查。2、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3)01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走的红色豪爵太子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陈述:我开摩托车载客,2012年10月1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我驾驶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海丰县城东镇金伯嚼附近等客,有一名40岁左右的中年男人叫我载他到附城镇后笏村去,我就载他过去,一路还在谈话,行至近笏村一神宫旁时,他就说到了,要下车,我就停车,接着他用手勾住我的脖子,从身上拿出一把长约20公分的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叫我将摩托车给他,我就下车,接着他就驾驶我的摩托车往三环路方向逃跑了。我被抢的是一辆国产红色太子摩托车,无入户,2010年以人民币1500元购买的。被害人刘某经对混合照片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陈桂雄是抢劫其摩托车的人。4、被告人陈桂雄的供述:2012年10月1日上午11时许,我携带前几次作案的菜刀,到城东镇金伯嚼附近,看到一名30多岁在路边等载客的摩托车司机,我上前坐他的车,让他载我到附城镇后笏村,双方说好价钱10元。之后司机就载我到附城镇后笏村。在到后笏村一神庙前的路边时,我突然用左手掐住司机脖子,用右手持菜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威胁他把车子给我,司机害怕就把车子扔在原地给我。抢劫得手后,我就开着车往三环路方向逃跑,把车子开到陆丰市东海镇车站附近,还是和前几次一样卖给当地的车贩子,这次我卖了600元,是一部红色太子摩托车。五、2012年10月10日下午1时左右,被告人陈桂雄在海丰县城东镇龙城宾馆门口乘坐余某驾驶的一辆黑色豪爵太子125C载客摩托车往附城镇深田村,在经过附城镇笏口村委深田村路口时,被告人陈桂雄从身上拿出菜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将其驾驶的摩托车抢走。之后,被告人陈桂雄将该车开到陆丰市东海镇汽车站附近卖掉,得赃款人民币650元。经鉴定,被害人余某被抢的黑色豪爵太子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900元。此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海丰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2年11月11日接到被害人余某的报案,称其2012年10月10日中午在载一名男子到附城镇笏口村时,该男子持一把菜刀将其摩托车抢走。该局予以立案侦查。2、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3)01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走的黑色豪爵太子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900元。3、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陈述:我是开摩托车载客的,2012年10月10日下午1时许,我驾驶一辆太子摩托车载客经过海丰县城东镇金伯嚼对面时,有一名中年男人叫住我的车,说载他到附城镇深田村,我就载他去。当车开到深田村路口的角瓜棚时,该男人说要下车去摘些瓜,我就停车让他下车,他一下车就马上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说“看我的人老实,不然就要砍死我”,接着我就下车,他就用脚踢了我右脚一下,我摔倒在地,他就坐上我的摩托车往深田村内的方向开去。我被抢的是一辆黑色豪爵太子摩托车,没有入户,八成新。被害人余某经对混合照片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陈桂雄是抢劫其摩托车的人。4、被告人陈桂雄的供述:2012年10月10日中午约1时,我携带前几次作案用的菜刀,到城东镇龙城宾馆门口,拦了一个50多岁的摩托车司机,让他载我到附城镇深田村,双方说好价钱10元。之后司机就载我往深田村。在到深田路口进入一点的路边时,我持菜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威胁他把车子给我,否则我要砍他,司机害怕了就把车子扔在原地给我。抢劫得手后,我就把车子开到陆丰市东海镇车站附近,还是和前几次一样把车卖给当地的车贩子,这次我卖了650元,是一部黑色豪爵太子摩托车。六、2012年11月1日10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陈桂雄在海丰县城东镇金伯嚼附近乘坐黄某驾驶的一辆黑色豪爵太子125C载客摩托车往附城镇笏口村,在经过附城镇笏口村委老乡一松树下时,被告人陈桂雄从身上拿出菜刀架在黄某的脖子上将其驾驶的摩托车抢走。之后,被告人陈桂雄将该车开到陆丰市东海镇汽车站附近卖掉,得赃款人民币650元。经鉴定,被害人黄某被抢的黑色豪爵太子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此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海丰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2年11月11日接到被害人黄某的报案,称其2012年11月1日上午在载一名男子到附城镇笏口村时,该男子持一把菜刀将其摩托车抢走。该局予以立案侦查。2、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3)01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走的黑色豪爵太子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陈述:我开摩托车载客,2012年11月1日上午10时25分左右,我驾驶摩托车经过金伯嚼时,有一名年约40岁的中年男人拦我的车,叫我载他到附城镇笏口村去,我载他到附城镇笏口村委老乡一松树下时,他说到了要下车,我就停车,接着他就用手勾住我的脖子,从身上拿出一把长约20公分的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说不想伤我,叫我将摩托车给他,然后我就下车,接着他就驾驶我的摩托车往村内的方向逃跑了。我被抢的是一辆黑色豪爵太子摩托车,没有入户,六成新。被害人黄某经对混合照片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陈桂雄是抢劫其摩托车的人。4、被告人陈桂雄的供述:2012年11月1日上午10时许,我携带前几次作案的菜刀,到城东镇金伯嚼附近,拦了一个50多岁的摩托车司机,让他载我到附城镇笏口村,双方说好价钱10元。之后司机就载我到附城镇笏口村。在到笏口老乡松树下的路边时,我突然用左手掐住司机脖子,用右手持菜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威胁他把车子给我,否则我要砍他,司机害怕就把车子扔在原地给我。抢劫得手后,我就把车子开到陆丰市东海镇车站附近,还是和前几次一样把车卖给当地的车贩子,这次我卖了650元,是一部黑色豪爵太子摩托车。七、2012年11月7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桂雄在海丰县城东镇洪围村路口附近乘坐陈某驾驶的一辆红色本田125C载客摩托车往附城镇笏口村,在经过附城镇笏口村前路边时,被告人陈桂雄从身上拿出菜刀架在陈某的脖子上将其驾驶的摩托车抢走。之后,被告人陈桂雄将该车开到陆丰市东海镇汽车站附近卖掉,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被抢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1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陈桂雄在海丰县城东镇金伯嚼附近准备采用相同手段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海丰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2年11月11日接到被害人陈某的报案,称其2012年11月7日中午在载一名男子到附城镇笏口村时,该男子持一把菜刀将其摩托车抢走。该局予以立案侦查。2、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3)01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走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3、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桂雄于2012年11月11日中午13时许,在海丰县城东镇金伯嚼附近准备采用相同手段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陈述:我是开摩托车载客的,2012年11月7日中午约12时30分,我在海丰县城东镇洪围路口载客时,有一名男人拦我的车,让我载他到附城镇笏口村,当时谈好价钱是10元。当我载他到笏口村前路边时,他突然用手掐我的脖子,右手拿着一把菜刀,他说让我把车给他,否则要我的命,我听后害怕就从车上下来,那个男人抢劫我的摩托车后就往笏口老村的方向去了。我被抢的是一辆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约七成新。被害人陈某经对混合照片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陈桂雄是抢劫其摩托车的人。5、被告人陈桂雄的供述:2012年11月7日上午约12时30分,我携带前几次作案的菜刀,到城东镇洪围路口,拦了一个50多岁的司机,让他载我到附城镇笏口村,双方说好价钱10元。之后司机就载我到笏口村。在到笏口村委前的路边时,我突然用左手掐住司机脖子,用右手持菜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威胁他把车子给我,否则我要砍死他,司机很害怕,就把车子扔在原地给我。抢劫得手后,我就开着车到陆丰市东海镇车站附近,把车卖给当地的车贩子,这次我卖了500元,是一部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综上,被告人陈桂雄抢劫7宗,抢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0200元。对于被告人陈桂雄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桂雄采用掐被害人脖子及将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劫得的7部摩托车全部被其销赃挥霍。被告人陈桂雄抢劫次数达7次之多,作案手段恶劣,犯罪情节严重。鉴其在作案过程中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桂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暴力手段,先后7次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桂雄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桂雄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可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桂雄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桂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有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仕忠审判员:余国清审判员:许淑芬
书记员:蔡素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