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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名祥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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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名祥,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聋哑人,农民,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手语翻译人陈锦忠,汕尾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辩护人陈贤井,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3)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名祥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名祥及其辩护人陈贤井,手语翻译人员陈锦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名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属于聋哑残疾,文盲,自身的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不懂法,其犯罪动机是入室盗窃而转化为抢劫,且没有携带作案工具,主观恶性较轻,所劫取财物数额较小,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2)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一直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3)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其近亲属已赔偿马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他们的谅解;(4)被告人陈名祥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要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名祥窜到海丰县优冲村委174号马某(女,殁年85岁)的家,爬上瓦屋顶,用手揭开屋顶的瓦片,钻进马某卧室的楼棚,再从楼棚经衣柜进入卧室实施盗窃时,被马某发现,即对马某进行殴打,并扼压其脖子,致其死亡,尔后从其身上抢走现金人民币20元,爬出屋顶逃离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马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6月9日,被告人陈名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20元。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陈名祥的父亲陈某1与被害人马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方陈某1赔偿被害人马某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被害人马某的亲属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陈名祥的民事索赔权利,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同时,被害人马某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海丰县公安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记述发案时间、地点、简要案情、涉案人基本情况等。2.海丰县公安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名祥的出生日期(1991年4月18日)、民族、性别、籍贯、地址及户口性质等情况。3.海丰县公安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马某的出生日期(1927年10月10日)、民族、性别、籍贯、地址及户口性质等情况。4.海丰县公安局联安镇优冲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友冲管区,又名优冲村委会,同属一个村委会。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名祥入室实施盗窃,被马某发现,即对马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并从其身上抢走现金人民币20元,然后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问,被告人陈名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事实经过。6.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显示:扣押被告人陈名祥赃款人民币20元(面值10元,二张)。7.被告人陈名祥的父亲陈某1与被害人马某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的《协议书》以及《收款收据》。8.被害人马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出具的《谅解书》。9.被告人陈名祥的父亲陈某1称陈名祥是先天性聋哑人,从小不能接受和正常人一样正规教育,没有法律和法规意识,要求司法机关给予被告陈名祥从轻处罚的《请求书》。10.被告人陈名祥《残疾人证书》,证号4415211991××××××××73。证实被告人陈名祥属于听力、言语残疾类别,三级残疾。(二)现场勘查1.海丰县公安局海公(刑)勘[2013]1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凶杀案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证实:海丰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31日8时30分至同日18时5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海丰县友(优)冲村委陈某5宅,该宅坐北向南,南侧为陈玉印宅,东侧为陈玉穗旧宅,北侧为陈玉穗宅,西侧为空地,该宅由三间瓦房及洗手间构成,三间瓦房位于北侧,洗手间位于东南侧,陈某5宅大门向南,入此门即为厅,厅的西侧房为马某居住,厅的东侧房为陈某5居住,现场的中心在马某居住的西侧房,该西侧房门向东,开于厅,在该房靠东北墙角处放着一张旧式眠床,靠南侧的蚊帐帘沾有血迹,在眠床与木箱之间的地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头向南,双脚弯曲向北,脸向西,侧卧在地上,上身着白色背心,下着蓝色花纹短裤,口前侧有白色米饭呕吐物,腿处西侧旁有一件蓝色老人衫,身体西侧旁有二张长椅条,其中一条倒在尸体上,在靠东墙上放着衣柜,衣柜顶西侧边缘下的位置上有一排新鲜的减层灰尘手印,指尖均向内,经检验其中一枚有鉴定价值,衣柜南侧面有攀登的痕迹,衣柜上方靠北有一楼棚,由木梯往楼棚,发现棚上有踩踏痕迹,在靠西北侧处上方的瓦即第三条檩子,第一椽条处,(从北往南及西往东侧序)被拆开有一个洞口(26cm×17cm),洞口前面二片瓦已经松动,拿开此二片瓦,即二条檩子之间距离为29cm,二片椽条之间距离为26cm,由此房经厅出来,在东侧房南侧有一洗手间,洗手间东侧外墙磁砖有新鲜的脱落,相应的地上有脱落的磁砖,洗手间顶天花板上面放着一张红色的胶椅子,椅子周围有四枚赤足印(残缺,没有鉴定价值),东侧房顶东墙角有一新鲜灰沙脱落痕迹。2.作案现场及拍照经被告人陈名祥辨认无异。(三)辨认笔录1.经辨认混杂照片,被告人陈名祥辨认出9号马某就是其抢劫致死的被害人。2.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庄某1辨认出6号陈名祥就是案发现场附近出现的人。3.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陈某2辨认出8号陈名祥就是友冲村委会西社村的“大哑”。4.经辨认混杂照片,刘某辨认出3号陈名祥就是从其家门经过的人。(四)鉴定意见1.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司)鉴(痕)字[2013]35号《手印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提取的指印与被告人陈名祥十指捺印样本左小指为同一个人所留。2.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司)鉴(尸)字[2013]35号《尸体检验报告》,死者颈部、胸前见皮下出血,符合钝力作用特征;嘴唇粘膜轻微破损,鼻部稍有变形,符合口鼻腔被捂压而造成;死者嘴唇粘膜瘀血轻微破损,颜面瘀血,颈部有皮下出血,颈部深层肌肉出血,喉咽粘膜及气管内粘膜有出血点,肺脏瘀血,肺叶间粘膜见出血点,心脏表面见出血点,双侧肾脏瘀血,脾脏表面见出血点,符合颈部被扼压及口鼻腔被捂压致机械性窒息的特征。综上所述,证实马某因颈部被扼压及口鼻腔被捂压致机械性窒息,系机械性窒息死亡。3.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DNA)字[2013]06004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编号为A201306004018号检材检见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陈名祥A201306004009号检材的基因分型。4.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海法公鉴字[2013]第471号《身体检查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名祥身体有多次皮肤擦伤。(五)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3证实:2013年5月31日早上是6时许,联安镇的村民副组长陈某2打电话给我,讲马某在其家中死亡,我听后,马上赶到马某的家,发现马某居住房屋的大门关着,我就从其房屋四周走了一圈,发现马某房屋的右后边的厝尾瓦被人掀起有个洞,于是,怀疑马某的死亡是非正常死亡,我就打电话到联安派出所报警。2.证人陈某4证实:5月31日凌晨约3时,我在睡觉时,隐约听到屋外有“沙、沙”的声音,便拿手电筒出门四处查看,发现邻居陈某5(死者马某的丈夫)的屋顶有一个人蹲着,在翻厝尾瓦,我以为是陈某5的儿子,就问道“阿利,你这么晚在搞电线啊?”屋顶的人没有应声,我就用手电筒往上照,屋顶的人被发现后,便起身逃跑,当时看到对方光着脚但没有看清楚对方是谁。3.证人陈某6(被害人马某儿子)证实:5月31日早6时许,堂弟陈某2来蚝壳港塭告知我,说家里(马某住所)昨夜有贼入室作案,母亲现倒卧在房内床前,不知死活。我听后赶到父母住处,这时,村委干部陈某3、陈务木等人在场。陈某3已打电话报警了,不久,公安民警到现场。从现场看,母亲住右边间,父亲住左边间,母亲房间门里面上闩,房顶瓦被拆,后经医务人员和警察开门鉴定,母亲已经死亡,死因不明。我听村民陈某4说,早上约3点多,他听到狗吠出来看,发现我母亲房某一个人,着黑色上衣,看不清是谁,认为是我在接电线,连叫我的名字两声,对方无应,而是沿屋顶向左边间前跳墙逃走,具体什么人没有看清楚。4.证人陈某5(被害人马某丈夫)证实:妻子马某在家被人杀害。5月30日晚上我和妻子马某各自回卧室睡觉,第二天早上5时30分左右,我到村外听人说家的屋顶被人揭开瓦片,可能有贼进屋偷东西,于是回家到马某卧室叫马某,妻子无应,门又打不开,就到窗口看,看到妻子马某倒在地上,叫她没有反应,于是我叫同村的人报警。现在耳朵聋了,只有对着耳朵大声说话,才能听到。5.证人陈某2证实:今年5月31日早上5时20分左右,我起床后走出家门到村里逛一下,就听到村民说马某家被人揭瓦入室盗窃,我作为村民副组长有责任去看一下,我走到马某家,马某的丈夫陈某5在马某的卧室门口叫门,但里面没应声。我用力推了房门,但房门被反锁推不开,于是我走到屋外的窗户看了一下,看见马某侧卧倒在地上一动也不动。我又走到屋后发现其房顶的瓦片被人揭开了。我就打马某的儿子陈某6的手机,但打不通。于是,我就去蚝壳港塭告知陈某6说有贼到他家入室作案,他母亲倒卧在床前,不知死活,叫他马上回家看一下。然后我又返回村中并打电话给村委书记陈某3,告知他马某的事,陈某3就过来看了一下并报了警。警察过来后发现马某已经死亡了。6.证人刘某证实:5月30日晚上9时多,我在家门口乘凉,看到西社村的“老哑”(指陈名祥)光着脚在家门口经过。7.证人庄某2证实:5月30日晚上约9时,我和同村的刘某在我老家房子前面的路边乘凉,看到优冲西社村的“老哑”(指陈名祥)光着脚从东社村的方向向我和刘某的方向走来。当时看到他的地点是优冲村祠堂前左侧,我老家房子前面的路边。“老哑”(指陈名祥)现年约20多岁,男性。8.证人陈某7(被告人陈名祥母亲)证实:老妇人被杀害的事情一传开,我和丈夫陈某1便不安起来,怕此事跟我大儿子陈名祥有牵连,因陈名祥胆子比较大,经常在外面干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情,就这些事经常被我关在家中不让他出去外面,案发后他一直在家表现很乖,表现非常古怪,按平常外面出这么大的事情,他非去看个究竟才肯回家的,所以这些不是他的一贯表现。我和丈夫打算后,便开始问儿子陈名祥有否参与此案,但他一直摇头摆手与此事无关。平时睡觉的时候,我怕他们兄弟出去外面乱搞(指偷窃)别人的东西,所以每晚都要等他们睡觉下检查完后我就上锁。发案前几天(具体时间记不起),我发现铁门锁匙原始四支,其中有一支不能开铁门锁头,我便同丈夫的讲明,丈夫听后说我那么不小心,锁匙可能被两兄弟换走了,于是,我将两兄弟叫来问,但二人都摇头说没干,我见锁头还能继续用,便没有过多骂他们,但我内心想肯定他们其中一个乘我不注意时将锁匙偷换走了。9.证人陈某1(被告人陈名祥父亲)证实:我的两个儿子经常会到邻居家偷一些财物,一些邻居家被偷自会到家里来说。有邻居来跟我说他们偷东西时,我就打他们。因他们是聋哑人,听不见我说话,我也没有办法。后来我就买了锁将他们锁在房间里。大儿子陈名祥白天做工我就放他出来,晚上怕他们惹事就将他们锁在房间里睡觉,至今都锁四五年了。平常白天的时候将他们锁在房间里时,他们有将锁头弄坏出来过,我老婆每个月都要买三四个锁头。(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名祥供述:我于2013年5月30日星期四晚上到马某的家,从旁边的浴室再爬上瓦屋顶,用手揭开屋顶的瓦片,进入马某卧室的楼棚,再从楼棚经衣柜进入卧室进行盗窃,这时,被马某发现,就对马某进行殴打,并扼压其脖子,后在马某腰部上抢走现金人民币20元,然后爬出屋顶逃离现场。进入屋子的时间约凌晨2点30分,逃跑回家的时间约凌晨3点40分。公安机关从我身上缴获的人民币20元系抢劫所得的赃款。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所提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陈名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被发现后竟对一名年迈体弱且无反抗能力的85岁老人实施殴打,并扼压其脖子,致其窒息死亡,虽然所劫财物不多,但被告人陈名祥属入屋抢劫,且采取暴力手段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凶残,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名祥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聋哑残疾人,归案后一直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其近亲属已赔偿马某亲属经济损失,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名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名祥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名祥是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与被害人马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名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仕忠审判员:吴海银审判员:许淑芬

书记员:蔡素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