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双全,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双全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双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双全伙同徐文正(已判刑)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某某商务酒店四楼,强行踢开该酒店皇29号的房门入内,以被害人李某和徐某的女朋友林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对被害人李某、林某进行殴打,当场抢走被害人李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并强迫被害人李某写下一张欠款人民币6000元的欠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李某、林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013年3月1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中国工商银行抓获被告人孙双全。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双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徐某的供述,证人段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勘查记录,手机短信截图,法医损伤检验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孙双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双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中6000元属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双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双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双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彭颖颖人民陪审员:梁晓静人民陪审员:徐佳荣
书记员:陈映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