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长江,男,1988年出生。2013年6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长江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汪长江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华远村银花巷8号楼下,乘被害人龙某某之机,对龙某实施抢劫。由被告人汪长江从龙某后面勒住其脖子并持刀威胁,由张某某将其挂包抢去,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和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苹果iphone4手机一台。得手后,被告人汪长江与张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丽晶二手手机市场手机店,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抢得的手机出售。2013年6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深村仁和村市场一无牌快餐店抓获被告人汪长江。另查,审理中张某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龙某人民币2200元。被害人龙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汪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汪长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长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长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汪长江三年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长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建明人民陪审员:黎建菁人民陪审员:谢雪玲
书记员:黄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