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坚定,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坚定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坚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2年4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邓坚定伙同李某某等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邓坚定约被害人李二某到岭南大酒店打牌,李某某安排数名男子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岭南大酒店门口将李二某及邓坚定挟持上一辆七座面包车后,将李二某带至广州市番禺区一出租屋。李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李二某进行殴打,抢走李志坚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4000多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开户名:李二某,账号:×××********),并逼迫被害人李二某讲出该银行卡的密码。随后,被告人邓坚定、李某某等人持上述银行卡到银行自助柜员机通过取现及转账方式提走被害人李二某卡内现金人民币70000元。4月27日4时许,被害人李二某被释放。事后,被告人邓坚定分得赃款人民币20400元。盗窃事实1、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邓坚定驾驶一辆无牌五十铃货车搭载“三哥”等人(均另案处理)去到广东省阳山县黎埠镇升平村委会江屋祠堂斜对面河边沙场附近,由“三哥”等人下车将牛拉上车尾集装箱,盗得被害人江某某头价值人民币6400元的母水牛。随后,被告人邓坚定驾车搭载“三哥”等人将母水牛运走。2、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邓坚定驾驶上述货车搭乘“三哥”等人去到广东省阳山县大崀镇松林村委会坑口村对面高速公路旁的一个山脚处,由“三哥”等人下车将牛拉上车尾集装箱,盗得被害人黄某甲头价值人民币5400元的母黄牛。随后,被告人邓坚定驾车搭载“三哥”等人将母黄牛运走。3、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邓坚定驾驶上述货车搭乘“三哥”等人去到广东省阳山县大崀镇振民村委会担沙冲村对面高速公路旁的一个山脚处,由“三哥”等人下车将牛拉上车尾集装箱,盗得被害人赖某某头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母黄牛。随后,被告人邓坚定驾车搭载“三哥”等人将母黄牛运走。4、2013年1月6日,被告人邓坚定驾驶上述货车,伙同“三哥”等人去到广东省阳山县黎埠镇六古村委会水龙村月形山拱桥山脚处,由“三哥”等人下车将牛拉上车尾集装箱,盗得被害人潘某某头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母黄牛。随后,被告人邓坚定驾车搭载“三哥”等人将母黄牛运走。5、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邓坚定驾驶上述货车,伙同“三哥”等人去到广东省阳山县黎埠镇六古村委会下围村坝边的一处耕地处,由“三哥”等人下车将牛拉上车尾集装箱,盗得被害人成某某头价值人民币9600元的母水牛。随后,被告人邓坚定驾车搭载“三哥”等人将母水牛运走。6、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邓坚定驾驶上述货车,伙同“三哥”等人去到广东省阳山县黎埠镇六古村委会饭增村一块田里,由“三哥”等人下车将牛拉上车尾集装箱,盗得被害人孔某某头价值人民币12800元的母水牛。随后,被告人邓坚定驾车搭载“三哥”等人将母水牛运走。2013年4月2日,民警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看守所门口路段抓获被告人邓坚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坚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二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江某、黄某乙、赖某、潘某、成某、孔某的报案陈述,伤情照片,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证明,银行视频监控录像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2008)佛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2010)佛禅法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邓坚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坚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共计约人民币8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邓坚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4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坚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坚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坚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坚定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坚定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坚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颖颖人民陪审员:梁晓静人民陪审员:徐佳荣
书记员:陈映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