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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高永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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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永林,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范春雷,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永林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永林及其辩护人范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高永林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宾馆前台,手持一把黑色枪状物威胁被害人仇某,抢走仇某放在前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773元。得手后,被告人高永林迅速逃离现场。2013年7月2日,民警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高永林。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永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仇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某宾馆营业登记本,视频监控录像及光碟制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高永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773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永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永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永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永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彭颖颖人民陪审员:梁晓静人民陪审员:徐佳荣

书记员:陈映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