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宁。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毛乾伟。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宁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宁及其辩护人毛乾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马宁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宁犯抢劫罪、盗窃罪的定性无异议,辩称提出被告人马宁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马宁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宁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根据以上请求对被告人马宁予以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马宁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京炎人民陪审员:丁理荣人民陪审员:蔡连增
代书记员:王丹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