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丹江,陕西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邱卫卫,陕西铜川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丹江与被执行人邱卫卫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07)耀法泥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3年度的抚养费共计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2013年度的抚养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7)耀法泥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中2013年度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助理审判员:李科锋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