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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玉凡与被执行人张锁锋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耀执字第0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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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凡,女,1999年9月3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学生,住耀州区。法定代理人屈夏利,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玉凡之母。被执行人张锁锋,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凡与被执行人张锁锋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耀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玉凡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锁锋每月应给付申请人张玉凡抚养费200元,全年共计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锁锋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2013年度抚养费2400元的义务,该案本年度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7)耀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2013年度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