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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宋绍军与被执行人张小咪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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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绍军,男,1978年2月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张小咪,女,1989年11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绍军与被执行人张小咪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小咪每月给付孩子宋宇龙抚养费200元,共计6个月,合计1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咪自觉履行了1400元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2013年6个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