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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小双与李忠点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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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小双,陕西铜川市人。被执行人李忠点,陕西铜川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小双与被执行人李忠点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忠点按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双抚养费7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的抚养费共计87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8750元。被执行人李忠点已履行完毕,再无其他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的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助理审判员:李科锋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