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世汗,男,1999年8月11号出生,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任雪,女,1976年元月10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
徐世汗与任雪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的(2004)耀法泥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任雪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徐世汗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度抚养费,执行标的为18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任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徐世汗支付2013年度抚养费1800元,任雪于2013年5月8日交纳抚养费9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交纳抚养费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2004)耀法泥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2013年度抚养费1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建文审判员:张彦锋人民陪审员:赵文国
书记员:刘满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