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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毛文应、吴桂珍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2013)梅执行字第5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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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原闽清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东宏,局长。被执行人毛文应,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吴桂珍,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闽清县。

申请执行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毛文应、吴桂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梅计生征字(2008)东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09)梅执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15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未能结案,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梅计生征字(2008)东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梅计生征字(2008)东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宜湘代理审判员:黄宜财代理审判员:周丕驱

书记员:张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