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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雨涵与张志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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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雨涵,女,汉族,2001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张志东,男,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现住邢台。

申请执行人张雨涵与被执行人张志东抚养费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邢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现在申请人张雨涵与被执行人张志东一起生活。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廷恩代理审判员:田志刚代理审判员:杜宏亮

书记员:杨硕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