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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新站申请执行洪新飞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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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洪某某

本院在执行闫某某申请执行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800元及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令义务6800元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金星审判员:张平审判员:李光熠

书记员:胡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