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洪某某
本院在执行闫某某申请执行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800元及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令义务6800元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金星审判员:张平审判员:李光熠
书记员:胡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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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洪某某
本院在执行闫某某申请执行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800元及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令义务6800元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金星审判员:张平审判员:李光熠
书记员:胡卫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