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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云与刘国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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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云,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国旗,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国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旗银行存款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恩涛审判元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