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云,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国旗,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国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旗银行存款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恩涛审判元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