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丘龙胜、邓梅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范永兴,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周文金,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丘龙胜,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邓梅英,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系被执行人丘龙胜之妻。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丘龙胜、邓梅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乳计生征决字(2013)第12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乳计生征决字(2013)第12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乳计生征决字(2013)第12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侯新保审判员:邱惠芬审判员:李亚坚

书记员:曾亚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