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9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马某甲,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马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马某某之母。
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3年6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抚养费2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雷某某已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已领取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3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雷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苟汉生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